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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院起草主办的签发稿和正本                  永久
  (2)非主办而会签的正本                      长期
 (九)本院党组、审判委员会、院务会议(包括院长联合办公)整理的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十)上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院主管业务的决定、指示、规定、条例、通知等文件
  (1)具有法律效力的                        长期
  (2)有参考价值的                         定期
 (十一)本院领导人或工作组调查研究、蹲点、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工作向党组(或向院长)的工作报告的原本或正本。
  (1)涉及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性的                   永久
  (2)法院工作的一般问题                      定期
 (十二)本院院领导人对各项工作的指示、讲话和亲笔来往函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定期
 (十三)本院庭、厅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的原本和正本
  (1)年度总结和专题总结
  (2)年度、季度、月份的工作计划、及综合报告、行政会议纪要等文件  定期
 (十四)本院总结的刑、民事审判工作经验报告和整理的重要综合或专题资料的原本、正本                               
   长期
 (十五)下级人民法院向本院的请示和本院的批复的签发稿和正本
  (1)重要的(例如涉及方针政策性的、诉讼程序的问题解答等)     永久
  (2)未答复的或未作实质性答复的以及事务性的            定期
 (十六)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颁发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印章的请示和本院颁发印章的通知、印模和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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