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设立合理的法官资格。为进入法官职业设立一个“门槛”,以其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同时使法官具有独立于社会的可能性。《
法官法》修正案已于2000年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其中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由大专提高到本科。有学者还提出,所有法官都要从基层法院干起,不允许一个人走出校门就直接进入高级法院,不能把法院院长作为地方人事安排的职位。[35]但针对我国目前基层司法的状况,我国法官现有的人数,不妨在选任上采取一种较为温和的措施,推行审判长选任制。[36]
第三,在法官职业化的同时,鼓励民众对司法的适度参与,如陪审或参审。因为随着法官的职业化,法官会与民众产生一定的隔阂。司法的专业化对于民众来讲会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法不可知,威不可测”,民众对司法的参与会过分地依赖于律师,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同时也剥夺了一些人诉讼的权利。[37]但由于我国目前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这项措施的实际效果不会太好。但只要司法大门是向民众开放的,就足以使民众产生对司法的信任感。但必须注意其前提是法官的职业化,否则司法难免受民意波动,而法院则有一种成为意识形态工具的危险。
第四,加强法官的继续教育。法官具有天生保守性,这与社会变革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38]法官的职业化同时也意味着一种封闭和保守,而在改革的大背景下,可能法官的职业化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很可能因此而受到政治阻力。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应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司法作为一种实践理性需要法官知识的不断累积。我国目前有法官学院,应加强其继续教育的功能。
第五,淡化法官的等级意识,通过审级制度加强监督。法官的职业化同时意味着法官的非官僚化与非行政化。[39]我国目前法官分十二个等级,具有较为浓重的行政色彩,法院本身的级别必须取消。应通过审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废除法院内部的案件汇报和审批制度,实现法官与法官之间的真正独立。[40]
第六,保障法官个人的独立,从形式到实质设立一定的保障措施。法官的职业化最终体现为法官个人的独立,为此必须做到:
从形式上,对法官的服饰和行为作出特殊的规定。边沁把法庭比做“司法的剧场”各色各样的服饰“不是为了赢得尊敬所用的道具,而是区别身份的手段……,表明根据他们在司法中所起作用的不同,以特殊的服饰加以区别。”[41]同时,法官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仪式性,如当法官出场时,全场起立。
从实质上,对法官待遇的保障。待遇在一定程度上既能体现职业的重要性与否,也能减少法官的后顾之忧。法官的待遇包括法官的薪金和任职保障。
最后,建立法院的自律组织。在德国有纪律法院,我国不妨发挥法院纪委的作用,这样既有利于党对司法的宏观领导,又防止了其他部门对司法的侵犯。
或许学术的作用仅在于论证或者是为变革提供合理性,而真正的变革必然是发生在一定社会背景下的痛苦而挣扎的过程,但关键在于路向,在于过程中的点滴积累。我深信由一批高度职业化的法官组成的司法队伍必将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 本文是在我的学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在写作中得到了首都师范大学政法系郑贤君副教授的指导,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龙文懋博士阅读了本文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但本文的错误仍由作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