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情权
陈维松
【全文】
论知情权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0级
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生:陈维松
内容简介:知情权是公意政治与信息社会的必然产物。它是接受权之一种,指公民有资格获取公共领域的情报和观念、知悉并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权行使的一切事实真相(即政府如何搜集并运用情报与观念),从而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一,知情权
本文所述的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也常常被国内学者表述为了解权,知晓权,情报权,信息权。 简言之,知情权作为人权之一种,是指公民有权了解社会诸活动的权利,它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它事务的了解要求。政府是权利相对人,负有向公民、社会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在现代社会中,法治与信息是时代特征,而对信息的需求与满足是公民积极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实现政治民主权利的必要条件。正因如此,二战以来各国日益重视此种权利的地位,在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肯定知情权的
宪法地位以后,芬兰、美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通过法律制度或司法实践对知情权的保障呈现出强化的趋势。在中国,
宪法并未肯定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对知情权的研究开始初见端倪。有学者肯定,在21世纪,在现行
宪法基础上,公民的知情权将同环境权、罢工自由、迁徙自由诸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
二,知情权之法理: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上思考
本文肯定知情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其理论的逻辑起点在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 中国的宪政建设关注的焦点在于如何在观念上扭转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淡漠和权力崇拜意识的浓烈。这些落后的观念是文化传统遗留的沉痼,它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作。在现实性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分别代表着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甚至是对立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两者对立的最深刻根源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相对稀缺。 而究其本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直接或间接的转化形式,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表现。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其本质上是公民创造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应当从属和服从于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根本对立的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对自身本质的异化。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相协调的合理基础只能是国家权力在根本上以实现公民权利及其所体现的利益为目的。一旦脱离此基础,国家权力就背离了自身的本质,其政治合法性就应受到质疑甚至否定。政治合法性就是正义性,其大小或多少从根本上决定国家权力的稳定与有效。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应当而且能够是人类历史上政治合法性最强的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