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对立统一关系的思索有助于明辨知情权研究中遇到的阻碍。对知情权的关注始于新闻舆论对国家政治生活报道的合法与正当,是从公民表达自由中引申出的一种“听”的权利。而由此引发的争论常常成为质疑知情权之人权属性的依据:知情权的存在是否妨碍国家权力的有效运作。如前段论及,国家权力应从根本上实现公民权利及其所体现的利益,它背离自身本质的程度愈深,范围愈大,其政治合法性就愈小。于是,如果我们坚持政治生活的民主与合法,如果我们肯定公民知悉立法、行政、司法的一切事实真相的要求是正义的,如果我们肯定公民有效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是信息的公开,如果我们肯定人民主权的不言而喻,那么对公民知情权的确立与保障必会成为人权保障的内核之一。就知情权的争论,也将不再纠缠于对其人权属性的质疑,而应关注知情权如何合理合法行使的问题。
三,知情权之权利属性:从权利分类上思考
现今未发现有论著设专门章目阐释知情权。在笔者翻阅的若干著述中,对知情权的零散表述多为在表达自由的条目下提及知情权。 而相关的立法例,也多是在有关表达自由的条款中进行表述。在欧洲,相关
宪法立法例如下: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5月8日通过)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一条:……(三)下列基本权利直接有法律效力,并约束立法、行政及司法。(1956年补充)
(本条肯定了知情权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性)
第五条:(一)人人有用口头、书面和绘画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的权利。并有自由采访一般可允许报道的消息的权利。新闻出版、广播与电影报道的自由予以保护,不受检查。
2.《瑞典
宪法条例》(1974年2月27日通过,1975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章:
第一条:在社会关系方面,保障每一公民下列权利:……2 获得和接受情报的情报权。
3.《葡萄牙人民共和国宪法》(1976年4月25日生效)
第三十七条:言论自由和获得情报自由
(一)每个人都有权以文字、图像或任何其他手段表达和发表其观点,并不受阻碍、不受歧视地获得情报。
以上论著及
宪法立法例在对知情权的表述上都将它与言论自由共同提及,这和知情权的产生发端于言论自由的历史相适应。但这并不表明知情权是表达自由的一种。作为基本人权,它理应有区别于其他诸种人权的属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