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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情权

 盖因国内立法尚未赋予其统一定义,在译著、论著中亦未有共识之故。在英语中亦有the 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的表述。
 见《中国宪法100年:回顾与展望》,张庆福、李忠,《宪政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对两者关系的详尽论述,可参见《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一文,童之伟,《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P14-P22。本文就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的论述,是对此文观点的接受。
 稀缺性是指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即社会提供的东西少于人们想拥有的。这种稀缺渗透于人的经济生活之中,使得社会资源的管理十分重要,并由此影响到人们的政治生活:政府如何利用权力管理公共资源、从而使得公众得以充分享受资源带来的利益(这是当然的权利),成为政治生活关注的中心。
 如龚祥瑞先生所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就是在对各国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之章中提及。参见《比较宪法与行政法》,P160-P167,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版。
 引自《九国宪法选介》,(日)木下太郎 编,康树华 译,群众出版社1981年10月版。
 2、3皆引自《资本主义国家民权法规及其简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资料室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11月版。
 可参见《宪法学》,蒋碧昆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见《比较宪法》,P61,王世杰、钱端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龚祥瑞先生在《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书中评析了这种权利分类方式,指出了其缺撼,见此书P144-P146。
 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为弥补这种缺撼,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修正案第九条中表述:“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撤销或抹煞。”这一举动是明智的,但也实属无奈,它体现了列举式立法方式的局限。
 参见《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英)A.J.M.米尔恩 著,夏勇、张志铭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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