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关村园区的有关主体来说,其一,园区内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依法向外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10 这一制度,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和《
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在中关村园区进一步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废止了自营进出口活动的审批制度,代之以备案制度,大有益于中关村市场主体参与国际竞争,是积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向外向型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二,中关村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或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来华的,可以由经授权的中关村园区管理机构审批。因公临时出国的,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可以多次出入境制度。11 这里所称经授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机构,系指经外交部授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这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将大大便利于中关村园区的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以上优惠待遇集中规定于中关村条例第五章中。在条例的其他有关章节条文中,也有此类制度设计。
三、理念原则先进的涉外法律制度
中关村科技园区涉外法律制度所以能够成为充满崭新气息和更具开放力度的涉外法律制度,实同这一制度的缔造者能以先进的理念和原则指导这一制度的建置紧相关联。而这些先进的理念和原则在指导这一制度建置的过程中,又融入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本体之中,成为这一制度本身所蕴含的精神品格。
促成中关村形成充满崭新气息和更具开放力度的涉外法律制度的先进理念和原则是多方面的。这里有现代法治理念和原则的作用。中关村条例一方面在全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集中系统地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念、确立了现代法治原则,另一方面又以这一理念和原则指导包括涉外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关村园区的法律制度建设。这个法治理念和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前已阐述的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的精神。按照这一理念和原则,立法机关只要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只要实际生活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就可以积极主动地立法和进行制度建置,而不必每项规定的内容都不能超出中央立法或上位法已有内容的范围。立法不能突破上位法,但立法完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中央立法或上位法作出创新性规定,否则地方立法就没有真正的价值。中关村条例之所以作出一系列创新性规定,就因为以这一理念和原则为指导。这里也有先进地区的立法或制度建置,对我们这样一个各地发展颇不平衡的国家负有先行立法的责任的理念和原则在起作用。中关村立法作为先进地区的立法,同中关村园区一样,对全国负有某种先行一步的责任,就涉外法律制度而言,它应当充满崭新所气息,应当更具开放力度。
但在各种对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建置发生作用的先进理念和原则中,尤其重要的中关村立法者所坚持的这样一个指导理念和原则:“遵循知识市场经济规律,抓住高新技术企业关键,从中关村实际出发,走向国际。”这个理念和原则的前三个要素,间接地要求在建置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时应当注重制度创新和强化开放力度,而后一个要素则直接地要求制度创新和强化开放力度。知识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本身就是以注重创新、日新月异为显著特征的,就是没有国界的。它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富有崭新气息的制度建置,需要有强力的深度的便于国际连接的开放制度或涉外制度。从中关村实际出发,包括从建设中关村的目标这个实际出发,这个目标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要使中关村园区成为在新世纪标识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先进方向的一流园区。从这个实际出发,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建置不能不注意制度创新和强化开放力度。至于走向国际,则直接而鲜明地意味着,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应当能与国际先进的共通的涉外法律制度相衔接,只有完善自己的涉外法律制度,丢弃其中落后过时的东西,代之以富有崭新气息的、能与国际先进的共通的制度相衔接的涉外法律制度,中关村园区才能真正走向国际,也才能在国际竞争的舞台上,演出成功的剧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