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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公司业务经营权之分立与归属——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力监督与制约之探索

  本文主要着眼于公司经营层及其掌握之业务经营权,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得体系,同时也是一个互相联系的系统,要真正达到其完善仅着眼于一个方面是不够的,因此,除经营层权利体系的完善外,其他如董事会、监事会之组织与功能之完善,甚至其他一些部门与机关之职能与作用——如证券监管部门、如会计师事务所[37]等,都应结合在一起考虑,而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更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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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所指之业务经营权,指公司经营层之职权,亦即广义上之业务执行权,包括经营意思决定、业务执行、对外代表、以及业务执行监督四项基本权能。详见王宝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的职能结构——兼论公司经营层只能分化趋势》,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63——71页;又可参见韩长印、吴泽勇《公司业务执行权之主体归属——兼论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79——91页
  [2]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见《比较法研究》1999年3期419
  -438页
  [3]方流芳《<民法通则>评析》,见《民法的体系化和发展》,李静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27—265
  [4]见注2
  [5]王文杰《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之法律分析》1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转引自上引王文杰书
  [7] .见前引王文杰书7-42页
  [8]见注2之方流芳论文
  [9]见注3之方流芳论文
  [10]冯启若《长虹再演川剧变脸》,《南方周末》2001/2/22期
  [11]见注2之方流芳论文,又见前引之王文杰书224
  [12]此一比喻系借鉴于谢怀轼先生的一篇演讲,用讽刺某些人以中国特色为借口而拒绝变革和接受新事物
  [13] 形成之过程及原因,可参见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35—4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 以上规定均详见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5]“这样,经营层在代人理财时就有自己的利益之所在,甚至可能牺牲公司的利益,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可能出现经营层滥用财产、荒唐决策等不负责任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所有者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就是代理成本”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15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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