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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重组的法律思考

  
  三、启示之一:退市机制的健全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市场退市机制,《公司法》、《证券法》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均有涉及。《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 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第157条列出了四种暂停上市的情形之后,第158条规定了摘牌条件,“上市公司有第157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157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所上市规则》进一步规定,终止上市是指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58条所列情形,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其上市: 1.在限期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第(1)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2.上市公司因暂停上市第(2)(3)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3.上市公司决议解散的,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立即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4.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可见,对于郑百文这样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何时退市,在因郑百文事件而出台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前,相关法律规则未予以明确。然而,即使在《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其他情形导致的终止上市的具体操作规则亦尚未制定。如此,由于行政的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渗透,尽管上市公司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但至今未有因违法行为而被终止上市的情况发生。郑百文即是典型的例子,郑百文虚假作帐,隐瞒巨额亏空,欺骗广大投资者,但郑百文却因各方面原因没有被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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