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宜借鉴授权资本制,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或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如此,将为公司在处于困境时的重组增加一条途径。
其二、建立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企业无立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8] 重整制度可以说是法庭主持下的企业重组,重整制度的关键在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郑百文的重组方案类似于一个重整计划,只不过该方案不是在法院主持下。如果将郑百文重组方案置于完善的重整制度中,方案的合法性以及执行效力都能获得保障。
以我国台湾地区重整制度为例,据台湾《
公司法》第10节“公司重整”中第304條规定,公司重整重整计划包括:“(1)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2)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3)財產之處分;(4)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5)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6)公司之改組及章程之變更;(7)員工之調整或裁減; (8)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 (9)其他必要事項。”可见,郑百文重组方案中的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出让股权以求豁免公司债务等行为若置于重整制度中,视为拯救企业的特殊措施,都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依据。
对于郑百文重组方案中最具争议的股东大会以多数决的方式要求所有股东转让50%股权,如果仍置于台湾地区重整制度中,依旧可以获得解释。据台湾《
公司法》第10节“公司重整”中第302條规定,重整计划由关系人会议中的股东和债权人分组会议各以表决权总额2/3以上通过,而且如果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郑百文已经资不抵债,每股净资产高达-6.81元,在重整中,应该优先考虑债权人利益,对股东利益进行限制。“从经济学角度,企业所有权状态为依存所有权,也就是当企业能履行债务时,有所有权。如果企业不能执行其债务,就失去了所有权,按破产法,所有权就已转给债权人,从这个角度上看郑百文重组赋予股东的权利是太多而不是太少了。”[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