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音乐MP3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两岸法制规范的比较

  (二)台湾现行著作权法的规范
  对于MP3网络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MP3网络音乐为新近在网络科技发达之后的新成品,通说仍然认定为著作物之一种,可受有著作权法之保护、拘束。实则,著作权法规范欠缺对于网络科技著作权的完善规范,以传统著作物为规范、保护标的之著作权法不免有疏漏之处,亟待配合数字网络科技著作性质来修正著作权法。而最新修正条文与MP3事件的相关性,虽然引发诸多著作权法之解释争议,但是去年十月的著作权法修正的内容以下数内容为主 :
  1.延长「计算机程序著作」著作财产权期间,由原本自公开发表后五十年,依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依伯恩公约标准,采与「文学著作」相同之保护期间,个人完成者为著作人终身加五十年,法人完成者则仍是公开发表后五十年。
  2.针对著作财产权之授权作更明确规定,一方面确立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的法律地位,使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得以著作财产权人之地位行使权利,并得加入著作权中介团体,而著作财产权人在专属授权范围内,不得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使经公证人作成公证书之授权,不因著作财产权人嗣后将其著作财产权让与或再为授权而受影响。
  3.解决利用计算机伴唱机公开演出音乐著作之授权困难,使不属于著作权中介团体管理之计算机伴唱机中合法灌录之音乐著作,利用人利用该计算机伴唱机进行公开演出时,不适用刑责规定,从而著作财产权人仅能透过民事程序与利用人洽谈付费利用事宜,不得如目前有少数动辄以刑罚要胁,获取不合理使用报酬之情形。
  4.删除著作权中介团体订定之「著作权使用报酬率」需经审核的规定,回归著作权私法自治及市场机能之本质。
  5.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作小幅修正,如主管机关由现行条文之「内政部」,依实际情形修正为「经济部」,对于由经济部智能财产局负责之实际业务,则增订为「著作权专责机关」之用语。此外,并就行政处分之「撤销」与「废止」用词,作进一步厘清。
  分析著作权的此次修法主要是为了因应二00二年台湾正式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制调整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等作小幅修正,至于因应网际网络对著作权产生的冲击,仍然处于草案研议阶段中。对于眼前网络音乐MP3泛滥情形,对音乐创作人与相关音乐著作产业的产值收益有极大的冲击,甚至可说有存亡之危机说皆非无稽之谈。因此,对网络上MP3重制、传输、下载与散布等行为有其著作权法规范之必要,今后要尽速完成著作权法令修正,以符合网络时代数字著作权的规范。
  (三)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范
  中国对于著作权的规范起步虽然直到一九九0年才立法、实施著作权的保护,基于法制创设之初不免有不尽理想之处。基于在国际社会组织共同规范参与的必要,也在二00一年完成修法工作,加强了著作权的保护,尤其将网络科技相关著作权部分也纳入其中,是个符合科技进展脚步的法律修正成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