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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MP3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两岸法制规范的比较

  中国的最新著作权法修正由前述重点(2),增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的确考虑明确将著作权人于计算机网络传播中之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规范得宜可以达到在网络上保护音乐著作权,不使网络世界之著作权保护形成漏洞。由上述修法重点可见中国加强著作权保护之决心,以及跟随网络科技的进步,以依据网络著作的特性增定法律规范,相较之下,台湾修法的脚步似乎慢了一点。
  三、网络音乐MP3之意义及特性
  对于网络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超出传统著作权之立法与解释范围,由两岸修正著作权法之对于制订网络音乐MP3的著作权保护,认定侵害型态之法制规范之前,必须对于其内容加以知悉。故本文特就网络音乐MP3加以介绍,以及其利用型态与著作权之关连性介绍,以利著作权法改进之探讨。
  MP3 (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 1, Audio Layer 3)是声音压缩标准格式的一种,而MPEG声音压缩技术目前共分三层,它们是MPEG Layer1、 MPEG Layer2及MPEG Layer3。层数愈高,压缩复杂度就愈高。MPEG Layer1的压缩效率为1:4,MPEG Layer2的压缩效率为1:6~1:8,MPEG Layer3的压缩效率则可达1:10~1:12压缩比是1:10~12,使得音乐易于下载到计算机硬盘或MP3随身听中播放,由于MP3是使用数字格式,反复回放也不会受压缩及解压缩程序影响到品质,其音质媲美CD,亦不会因震动而跳针,极适合运动或通勤者使用。MP3的CD制作方式首先利用计算机取得CD音乐文件,再用计算机MP3压缩软件,将音乐压缩成MP3格式的声音,随后用光盘烧录机将档案烧录在光盘上,使用者祇要利用MP3解压缩软件就可以播放音乐。以现有之技术,MP3音乐档案格式可将一首CD音质的音乐数据压缩成3MB至4MB左右,,一张640MB的MP3光盘可以放得下近200首歌,台币200元至400元的MP3大补帖就可以容纳12张专辑。
  MP3的优点不仅如此,经过压缩后的音乐之播放音质听起来不比CD差。MP3使用「失真性压缩算法」过滤掉人类无法听到的声音以获取更多储存空间,因此,以MP3技术压缩后的音乐,严格来说应该会比CD差,只是使用听者无法察觉而以。另外,欲听MP3音乐只需要上网络下载免费播放程序即可,例如目前使用最普遍的Winamp,不需要其它特殊硬设备。在这种种条件无不齐备的情况下,MP3使用者自然愈来愈多 。
  四、网络音乐MP3可能涉及之重制行为、公开播送、传输、散布等行为之意义及态样
  在计算机网络世界中数字技术发达盛行,著作、表演及录音物都可以利用讯号数字化处理而加以储存,变成数据库中的数字资料,透过交互式传输方式,供利用人随时随地利用。此时重制行为的概念将与传统上将著作、表演及录音物藉由所固着之有形物为传播及散布形态有所不同。
  (一)重制权
   著作权法二十二条以及第三条第五款有规定。一般而言,著作权法上之重制依上开法条规定,必须限于有形之重复制作 ,而所谓的有形,是指将著作内容以有体物固着而得以感知其内容之谓,是故,著作内容若是以无形方法所再现之表演、口述、播送或上映则均不属于此之重制。而所谓的固着乃是指著作内容固着于有体物上,其状态能相当持久或稳定使人能感知其内容,而又所谓的感知,即是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可理解性,因此,并不以人类感官所能直接认知者为限,倘若透过机器的运作,亦可使人间接得知著作之内容者亦属之。亦即这里的著作是必须具有再生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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