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MP3乃一种数字音乐,是由数字的0与1所组合而成的,音讯准确而不失真,并且其拥有档案小、传输快、音质佳的特性,再加上网际网络等计算机科技的发展,因此广受乐迷们的喜爱与利用,MP3音乐文件在网上传递的现象也愈来愈盛行、普遍。不过在著作权保护声浪四起之际,能否容许乐迷们在网上肆无忌惮的交换MP3音乐文件,就值得深入讨论了。
关于MP3音乐文件的使用,主要的争议在于重制、传输、散布的问题之上,因为欲取得MP3档案,除了自行压缩CD成为MP3音乐文件(属于重制,并非改作,因为只是转换格式而已,并未加入任何人之精神创作 )之外,大多是在网络上传(重制,行为人应为上传之人,因指令乃由上传之人所下)或下载(重制,行为人应是下载之人),或是相互的开放资源共享 (若仅是将硬盘内之音乐档案拷贝一份置于资源共享区内,则会涉及重制;但若只是将该音乐档案搬移至同一计算机硬盘之资源共享区,或直接将该音乐档案匣开放为共享,则不直接涉及重制之问题,在这种情形下,若其原来将MP3音乐储存到自己计算机之行为被认定属于合法之重制,则嗣后开放共享,其本身亦无独立之重制行为,至多仅可能成立他人重制行为之帮助犯而已),不过因为这些经传递的歌曲通常都是他人的音乐著作歌曲,而从网站上下载MP3音乐,或许该网站还有可能取得音乐著作的合法授权,但是在互相传递、分享的亲朋好友之间,则几乎不可能向这些歌曲的著作权所有人一一取得授权,所以当这些未享有版权的歌曲在网络上流传时,便很容易引发原歌曲、录音著作所有权人的抗议,因为我们可以想见的是,当我们在网络上能够轻易取得这些歌曲,免费的收听、享受时,又有谁会想花钱去购买一张市面上价格约数百元的专辑呢?(此为一般认为应保护著作权之想法,以下将以此为基础加以论述,不过个人在此提出一个比较不同的想法,也就是自由经济、市场交易秩序亦即自然供需法则在此是否能落实?换言之,商品价格的决定应由市场供需加以决定于此是否能贯彻?在一般如书籍的著作权保护方面,由于每一本书就相同之主题都有可能有不同的内容,例如在
刑法方面,在此一主题可能有多数作者出书,但由于作者不同,内容也有所不同,因此对购买者而言,他在某程度上仍是有选择的;但是反观音乐著作,每一首歌皆有所不同,且至多仅能归类为爵士、流行等大分类,难如书籍一般可以有较细致的分类,换言之,每一张专辑在市场上而言,可说是别无选择,而在此时,如果以著作权保护,是否会造成著作者任意订定高于市场合理之价格,造成价格无法透过市场机制合理化,而形同以法律保护不合理之价格之情形?而且,在无法试听的情况下,要消费者购买一张最后可能只有主打歌好听之专辑,是否不太合理?更何况,音乐著作权团体通常具有某程度垄断之性质,是否有公平交易法或者反托辣斯法之问题?而上述问题是否因我国对于著作权之侵害有刑罚之存在而更为严重呢?因此著作权之保护与市场合理价格之维持如何取得平衡点,似乎值得深思。举例而言,虽然现在因MP3之盛行而造成唱片业者、歌手大力提倡反盗版,但是,这些歌手、唱片业者,虽然可能赚了少一点,但是相对于一般人而言,还是赚很多钱啊,而且他们也没有因而减少创作的欲望啊,还是不断的在发新专辑啊,由此可见他们的利润仍然很高,在此我并非反对其利润高,而是认为利润高低应由市场决定,如果是透过法律保障其利润,则实在不太合理,也因此,二者之平衡似乎有待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