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音乐MP3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两岸法制规范的比较

  在判断个人使用者是否侵害著作权时 ,必须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所容许之范围,而最主要者则在于合理使用之探讨上,也就是著作权法在顾及对于著作权人原创性的表达及经济、人格利益的获取而给予其各种排他性的权利之外,在某些情况下,为兼顾调和社会公益及促进国家整体文化之发展,例外地对于著作人的独占性权利加以限制,而订有五十一条之「合理使用」规范,因此是否侵害著作权,主要端赖对于「合理使用」范围之解释适用 。
  著作权法五十一条规定:「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亦即只要能符合本条之五个要件,即不构成侵权 :
  1.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亦即系为私人之使用而重制,且通说认为不以重制者个人使用为限,经由其个人之关系而有关联之人亦包括在内,例如家人或朋友。
  包含重制之目的在于贩或出租该重制物以图利之直接营利以该重制物作为营业上之使用之间接营利。
  在此有人认为著作权法本条之规定并不容许为备份之目的而为重制,认为拥有音乐CD者并不能因为担心原版会刮伤而制作备份。惟本条只规定「为非营利之目的」而已,至于究竟是何种非营利性之目的,则并非所问,故应容许为备份之目的而重制。
  亦有人认为私人之重制,应参考第五十九条有关计算机程序之规定,必须是为制作备份而为之重制始属为之,若是为欣赏使用之需要而重制CD上之音乐应属违法。惟此一规定系就计算机程序之特别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下,对于其它著作权应无适用之余地,故只要是供个人或家庭非营利之使用,亦应被允许。
  2. 限于「重制」而不及于其它利用。
  3. 利用范围限于「合理范围内」:
  一般来说,通常认为只要下载的量不大,应该可以包括在合理范围内,不过何谓量不大呢?则并无明确之标准,惟亦有认为应再依著作权法六十五条第二项检验,即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质、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来加以判断。
  事实上,在判断合理范围时,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重制整个著作就一定超出合理范围,或者反之,认为只要不重制整个著作,就一定属于合理范围,仍应视著作之性质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例如一个图表或是一篇文章,如果是为私人使用之目的而重制其整个著作,原则上应可被容许;若是一首音乐或一部影片,原则上亦应容许,否则无法达到私人使用之目的;但若是拷贝一整本书或是其中之大部分,则通常会被认为已经超出合理使用之范围。并且本项之规定,于实际判断时并非绝对,亦非个别独立分开来观察,而应该综合考量之,且彼此间有时亦会相互影响。
  此外,有人认为如果从网络下载之音乐数量过多,就应该被认为其已经超出合理使用之范围。惟通常对著作之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应该就个别著作而为判断,被重制之著作虽然多,然而如果各个著作之利用都符合著作权法五十一条之要件,并不能因为被利用之著作数量多,就排除其为私人之目的而合法重制之可能性,基本上其重点应在于同一著作被重制之份数必须在合理之范围,而不在于同时被利用之著作数量之多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