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规范方式的选择,既无法满足法典主义者求全的要求,亦无法为维护法律体系稳定性的学者所赞成。本来,“法典化的民法与变化着的社会生活关系更加紧张”,“传统的法典化归纳已经无法囊括市民社会生活”,[94]我们亦就不要指望它能就无形财产作出完善而全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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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邱本、崔建远:《论私法制度与社会发展》,该文下载于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o/content
2]单纯从概念论,罗马法并无“财产法”的表述。
[3][英]巴里·尼古拉斯著
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4]周
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76页。
[5] [英]巴里·尼古拉斯著
黄风译《罗马法概论》,第110页。
[6] [英]巴里·尼古拉斯著
黄风译《罗马法概论》,第110页。
[7]详见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5页。
[8]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9][澳]瑞安:《财产法中的占有和所有权》,梁治平译,转引自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八卷)。
[10]吴汉东:《财产权客体制度论》,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另外,法国法的这种情况可以从法国民法典起草时大量借鉴罗马法得到说明。
[11][日]川岛武宜著
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1页。
[12]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13]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250页。
[14] [日]川岛武宜著
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第291页。
[15]具体内容参见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页。
[16]王涌:《所有权概念分析》,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17][日]田山明辉著
陆庆胜译:《物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18]物之上的所有权象征物之有主以否及主之具体,故谓其具有主体性。
[19]费安玲:《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载《民商法论丛》(第十卷)。
[20]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7、368页。
[21]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
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
[22]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第262页。
[23]关于这一过程的详细论述参见马俊驹
梅夏英著:《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24]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25]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26]马俊驹
梅夏英著:《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
[27]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第10页。
[28]马俊驹
梅夏英著:《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
[29]引自《第九章
未来性》,该文位于http://www.member.netease.com/syseco09.html.
[30]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第51页。
[31]杨紫
:《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32]如宝洁公司、荷兰英特艾基公司诉国网公司。参见郭卫华
金朝武
王静等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84页。
[33]唐昭红:《商业秘密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六卷)。
[34]张今著:《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35]消息来源于2001年10月20日中央电视台早新闻。
[36]Bruce E. Hayden, Brits to indoctrinate teen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该文位于http://legalminds.lp.findlaw.com/list/rnsg32635.html.
[37]除力倡无形财产权的吴汉东教授、马俊驹教授、梅夏英教授外,论及财产法趋势的文章
[38][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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