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迁 徙 自 由 的 思 考

  2、限制迁徙自由是人为制造不平等,违背社会公平要求。
  公平是指公正,平等,其核心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平等,它要求每个人的地位平等,待遇平等,机会平等,不能人为地划分等级,制造不合理的差别,或实行歧视待遇。④长期以来,我国的户籍管理一直把人口划分为两大块,即农业户和非农业户,这种划分,使中国人从一出生起就注定了今后的人生中将有不同的福利待遇,如医疗卫生,上学就业,养老保险,失业救济等等,无不和户口紧密联系。同时,对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农业户迁往城市做了积其严格的条件限制。这种对迁徙自由进行严格限制的二元结构的户口管理模式,对社会成员人为进行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户籍,给予不同的身份,实行歧视性待遇。户籍管理本来仅是一种家庭人口登记制度,但现行的户籍上附加如就业,上学,医疗,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等福利和权益,小到手机入网,出国护照,大到孩子教育,买房,买车,办公司,从而也就使户口失去了单纯的含义,也就使户口如同“神符”。这种户籍制度不仅把人都固定一定地方,一个单位,而且造成了公民之间的天然的不平等。出生在城市的人生来就比出生在农村的人条件优越,这种差异和不平等导致种种特权愈演愈烈。社会主义制度所要建立和维护的就是人人平等,在本质上同特权制度是不相容的,因此,限制迁徙自由,就是制造特权,就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
  卢梭有一句名言:“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直接目标的时代,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应该以促进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平等权为宗旨。
  3、限制迁徙自由违背人性,违反宪法赋予的自由权
  迁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个方面,是对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选择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是鼓励人才流动,保障人尽其才的重要法律措施。限制迁徙自由既是制造不平等,又是违背人性,更不符合宪法创导的自由权。
  
  ③[何]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页
  ④岳智明:《我国宪法应该恢复迁徙自由》,《河南社会科学》(郑州)1999年第4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