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
婚姻法正是裹挟在女性的身体上的阳性的理念展示。[20]这种革命与身体的对抗终于在对外军事和政权危机相对缓和时,以妇女的“不合作”表达出来。可悲的是,这种表达却是以离婚——这种中国传统中妇女最不堪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与革命者离婚,与革命的联盟者离婚。浦安修,一个智慧而杰出的女性,在1945年将这种矛盾概括为“妇女与农民的关系”问题。
在体系性、弥散性的革命眼前,只能用哭和胃疼来抵抗的妇女们是无论如何不可能胜利的。[21]但革命的策略却因此在革命理念允许的范围内逐渐转变。
三、狡黠的报复与温柔的看守
我们还不得不先来考察发生在1932年早春的《红色中华》报(中央苏区的机关报)上的一场关于《婚姻条例》的争论,因为它具有某种象征意义,正是在这场争论中,《婚姻条例》的制度理想显露了危机,而项英的政治戴帽的答复也表现出这一法令的羸弱。质疑者是永定县委书记向荣,他向中央执委副主席项英提出了关于离婚问题的三点异议:
1.假使一个男子或女子,没有一点正当理由提出了离婚,究竟可否准其离婚?“离婚绝对自由”引发的“朝秦暮楚”现象如何解决?
2.《条例》规定“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假使男女同居时,因负债太多,女子坚决要求离婚,于是这债务完全由男子负责偿还了。这对于男子是否负担过重?3.《条例》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继续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如果女子在没有理由情况下,坚决要求离婚。男子要不愿意离婚,离婚后又还要负担女子的生活费,不是雪上加霜吗?向荣最后写道,“以上的问题,不了解的人,恐不止我一个,希在红色中
华报上,公开答复。”
从50年《
婚姻法》出台后的执行工作报告和一本反映当时婚姻家庭新面貌的宣传册子《
婚姻法带来的幸福》来看,阻挡婚姻自由、维护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直接阻力,多是来自党的内部,主要是基层干部。[22]向荣就是他们的代表,他提出的问题,在我看来,是地道的法律问题,是有关个体行动者在制度缝隙中的投机行为的典型问题。但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女子的大量离婚诉求导致了传统力量(包括传统农民、从农民中发展起来的干部、因工作关系而与农民日趋同化的党员干部)的抵制,这种抵制的体面表达方式不是自身财产(女人)的被剥夺,而是将女人刻画成狡黠、投机、刻薄、无义的形象。[23](40年代农村仍有“女人不打,就不老实”的俗语)
项英似乎也看到了这一点,他答复道,“现在离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为女子刚从封建束缚之下解放出来,坚决反对离婚的绝大多数是男子。所以我们应该坚决地拥护离婚自由。至于无正当理由的说法……应该从现存的婚姻家庭关系上来认识,若是藉口无理由,这不过是反对婚姻自由的掩饰语,实在就是拥护压迫女子旧的制度存在……”
在项英的回答中,《
婚姻法》的基本矛盾,已不再是受压迫的阶级(以妇女为最苦大仇深者)与压迫阶级(拥有三妻四妾、童养媳以及超经济剥削——初夜权的地主富农),而是革命联盟内部,先进的(发动妇女解放)与落后农民(主要是男子,他们不符合无产阶级思想、反对妇女解放)的矛盾。[24]
在这里,共产党、妇女、农民(落后农民)三者在离婚问题上形成了微妙的政治对抗:党通过妇女的离婚问题来教育农民(落后农民)和确定领导权威,农民(落后农民)通过诋毁妇女来抒发对党的无产阶级政策的不满。[25](我在前面说过,男人的角色太过尴尬,实在让人把握不来)
尽管党和农民(落后农民)在妇女的身体(去留)之上和颜悦色地争夺,而妇女到底是在利用这一空隙开始狡黠的报复了。她们通过党的《
婚姻法》(50年的习惯称呼是“毛主席的
婚姻法”)来报复丈夫翁姑的压迫,[26]同时通过报复丈夫来破坏他与党的结盟,从而报复党对其身体的利用和分配。这一狡黠的报复,(颇似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公一样的自私、狡黠、怨毒[27])带来了两个后果:1.党像发现落后的“农民意识”一样,发现了落后的“妇女意识”,从而展开了“新的妇女解放运动”——妇女讲习班,和教育农民一样开始教育妇女。以至于后来发展到在浦安修总结中的,利用妇女的善感和自私来做妇女工作和完成政治任务。2.党开始收紧对妇女离婚解放的纵容,试图重新与农民(仍然有很多落后农民)结成可靠联盟,包括在妇女离婚上的联盟,以巩固革命胜利时对妇女身体的重新分配。
这时党的婚姻立法开始普遍修改,先是从“离婚的绝对自由”退回到“离婚自由”. 即在“
婚姻法”中的离婚自由原则下,列举了离婚条件,实际上就是项英反复批判的“正当理由”. 由此可见共产党在策略上对农民的让步。如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
婚姻法》规定了11条离婚条件,如“(1 )夫妇间有一方患残废、癫狂或暗疾,经调查实在的;(2 )妇女如有受翁姑丈夫压迫情形,经乡苏维埃证实的……”1940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了9 条离婚条件,同时规定了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可诉诸离婚。至于“朝秦暮楚”现象,(被项英贬斥为国民党训政的观点),后来也证明不是空穴来风,在根据地时期,牛山县有一个妇女,三年结离了5 次婚,以至浦安修号召妇女工作干部,“要教育妇女和农民,勿拿婚姻当儿戏”. 鄂豫皖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规定,“男女主谋提出离婚不得过三次,……”有的地方还规定:“离婚后经两个月始可再次登记结婚”. 在上文提到的《关于婚姻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