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鼓动妇女外出。这种对位移的关注并不意味着革命希望妇女在家庭之外建立“公共领域”,甚至这根本不是革命愿意看到的,革命真正关心的是妇女的身体躲开了家庭的屏障,个别地分散地裸露在革命的监视之下。同时40年根据地普遍提倡妇女参加开荒、修滩、造妇女林和武装操练。当然,其很大原因在于根据地的精壮男劳力被征入军队,妇女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生产任务。可是由妇女从事开荒这样的重体力劳作,事实上不可能有很大的效果。除却妇女干部的邀功因素以外,我们可以发现无意义、无效率的劳动所维持的是保持妇女的身体的大部分能量在户外释放和消耗。革命的最初动机并不在于产量,而在于攻破小农经济和家庭壁垒,将每一个身体都劫持到户外,以保证其始
终处于革命的运筹之内。自然,这也是革命对家庭的矛盾心理所导致的策略。
六、性对革命的危险与合作
关于新
婚姻法令对红色区域的性关系产生的影响,当时的资料是让人惊奇的。每一次“婚姻自由”的法令出台,都会带来一阵“青年男女过分浪漫”的性关系混乱的时期。《婚姻条例》颁布之后,苏区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性病。以至于1942年晋察冀中央对《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无奈地预言道:“本来,从旧社会旧制度中产生并建设新社会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一定会发生某些混乱现象,……”. 浦安修的《总结》中也严肃地提及婚姻条例出台后,“性关系混乱”的问题。正是因此,国民党控制的媒体才污蔑红色区域实行的是“共产共妻”制度。同时,根据地还发现了国民党女特工以性爱为手段腐蚀八路军干部的案件。[53]
性与婚姻如钟摆之两端,相克相生。当二者同时进入革命的磁场时,性、婚姻、革命之间发生了微妙复杂的合纵连横。当革命打破传统的婚姻,建立“民主主义”的婚姻时,性由于革命宣传的自由解放,而从地下浮游出地表,公开利用婚姻自由放肆地曲解革命。但是,革命对性的态度像对家庭的一样矛盾,在被性的骚动所激怒的同时,革命也从中看到了一种可利用的身体(生命)力量。这是非常有趣的,革命觉察到一些“村中非常风流的妇女(人称‘破鞋’)”,却是最容易接受婚姻和妇女解放的革命思想的,她们“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等名词传播于农村”.[54] 所以革命决定,在改造她们的同时利用她们宣传巩固婚姻的革命成果。
这种革命对性的改造和利用并行的策略直接影响了
婚姻法令的制订和执行。苏区在《婚姻问题决议案》中明确提出:“反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过浪漫的恋爱生活来妨碍革命工作的倾向”,以及“必须坚决反对对红军家属的勾引行为”,还有“离婚后经两个月始可再次登记结婚”. 可见,在苏区时期,革命意识到的是性混乱对革命工作和扩红参军的影响,除此之外,革命对这种暂时的偏颇还是表示了宽容和理解。比如《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的分析是,“男女关系在封建长期统治之下,一旦得着解放,而苏维埃政权下的正确婚姻关系还未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的时候,难免不发生混乱现象。”[55]
无论如何,革命对性的监视从未消失,性对个人意味着什么,革命是非常清楚的。而性对革命意味着什么,革命却似乎一直举棋不定。在离婚问题上,《婚姻问题决议案》称,“男女主谋离婚不得过三次,特别情形如结婚后发现对方反革命行动及有暗疾者等,不在此列。”这说明在当时,革命和性具有同等重要的程度,体现了革命对性快感的亲切关怀。湘赣省苏区《婚姻条例》规定:“有妨碍生育不能做事的”,准予离婚。但紧接着出现了但书规定,“红军官兵因带花而残废者不在此限。”革命与快感在这里发生了第一次交锋,结果当然是以革命的胜利剥夺军属的性的快感而告终。但在仅仅十年之后,革命与性发生第二次交锋时,却让自己的兵士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晋察冀婚姻条例(草案)》规定:“因抗日而残废者,如一方请求离婚,须经得他方之同意,但不能人道经医生证明者,不在此列。”1940年相对与1930年,革命颁布的有关性的法规条文不断地增加,仿佛革命非常陶醉于人民对快感的享用。但这绝不等于它放弃了对性的规训,在1944年《晋察冀婚姻条例》中出现了“生理缺陷,不能人道者”不能结婚的规定,这是苏区所见不到的。“不能人道”从离婚条件转变为结婚条件,对革命的婚姻及性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意味着彻底剥夺了“不能人道”者的婚姻权利。十年里,革命看待性乱的目光也越来越关切,也越来越凶狠。比如,《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因奸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56]同法还把和诱、略诱、强奸、淫乱作为犯罪行为“规定以罚则”. 《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中提出“……婚姻是两性间的一件大事,因此必须反对婚姻上的自由主义和‘杯水主义’. ”大约在同一时期,一种对性乱的详细的社会调查和话语策略出现了。浦安修在报告中详细分析了性乱的原因、比例、阶级成分、后果和策略。比如富农阶层的性乱多与雇工发生,并倒贴银钱,中农阶层的性乱比例最大,主要是因为生活闲暇、行动自由,而贫农阶层的性乱“多为经济利益而乱搞,可以得到家庭允许”. 同时针对婚姻条例出台的性乱,浦安修建议,“对农民,应强调淫乱生活会毁坏身体,妨碍生产斗争,对抗属应加强教育,对于她们应强调守贞操是革命的是光荣的。”[57]这种“贞操”观念后来又从抗属处扩大,而反扑成为边区婚姻家庭的重大问题。抗战后,边区曾专门开展了“严肃男女关系”的斗争。[58]
在法律的策略的转变上,我们可以觉察性与革命开始在婚姻的战场上激烈地争夺,在性借助革命的变革力量使婚姻成为其放肆的场所的同时,革命也在用婚姻的枷锁对性倒戈反击。但革命——婚姻——性的三角关系并不是问题的全部,革命之所以对性的态度发生重大的转变,乃是在于一个新的问题成为革命注意的焦点,那就是生育问题。《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将“严肃的男女关系”作为条例的基本精神,阐明严防性乱的理由在于“培育健康优良的下一代”,同时申明“结婚生育小孩是男女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也是社会的事情”. 浦安修对性乱的后果的认识是,“造成花柳病盛行,生殖率降低,……”. 处于1940年左右的共产党领袖们绝对无法预计当时军事对峙(包括与侵华日军的对峙和与国民党政权的对峙)还要坚持多少年,但至少他们不认为这是个短期的事情。同时,根据地不断的战争、瘟疫等劫难导致了居高不下的死亡率。1942年由于日军的残酷扫荡,华北、华中解放区人口从扫荡前的1 亿骤减为4500万。[59]正是这种严峻的形势导致了“革命的后代”(毛泽东语)问题成为一个事关共产党政权未来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所以,四十年代,党采取了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农村的高出生率被作为补充由战争、疾病、婴儿高死亡率造成的损失的唯一办法”.[60] 而性与生育问题密切相关,所以一批经过医学知识武装的
婚姻法令对性的放纵的态度变得严峻起来。[61]剥夺“不能人道者”的结婚权利,是为了将其可能的“对象”用到有助于人口生育的地方。严禁、惩治通奸、性乱、诱奸,除了建设革命的社会秩序的考虑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通奸、性乱、诱奸易导致性病蔓延,导致女方不能生育,或生育质量差(如婴儿死亡率高和带有先天性疾病)。以上行为并不以生育(革命维系的必要步骤)为目的[62],同时因其不可告人从而损伤了革命对性的控制、计划、规训的权力。另外,允许不能人道的军人的家属离婚,支持寡妇带产改嫁等
婚姻法令都带有鼓励生育这方面的考虑。[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