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语
本文在婚姻的视角下综合讨论了两个三角关系:一个是党——妇女——农民的关系,其背后是权力——身体——自我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革命——性——生育的关系,其背后是策略——生命——治理的关系。直到写作过程行将结束,这两套关系似乎可以清晰地呈现了。
本文原定的计划是在更大的时间跨度内,即从1922年彭湃的海陆丰根据地到2000年《
婚姻法专家建议稿》的出台,八十年间共产党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的嬗变。关于建国后的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我准备在继续探讨五个问题:1.法学界关于婚姻基础的争论的话语策略的转换;2.
婚姻法对性的关注视角和策略的转变,以及九十年代以后人民在性观念上的自我技术;3.计划生育以及相关的人口、安全问题如何成为国家致力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妇女的影响;4.婚姻登记制度由松弛管
理到考证上岗,由无法律效力到绝对法律效力的变化;5.保护军婚制度中的策略与法学界的评价话语。[64]
但是,有两个原因阻止了我这样去做。第一个原因当然是能力、精力和篇幅的关系,第二个原因是我自觉已无此必要。当写完本文再看建国后的
婚姻法令时,我发觉场景的变换并不影响本文分析模式的有效性,只不过需要将权力的主语“革命”换成国家而已。建国后的两部
婚姻法无非是在抄袭《中华苏维埃
婚姻法》和《晋察冀
婚姻法》而已,比如50年
婚姻法确认了“婚姻绝对自由”原则后,又发生了像32年一样的对要求婚姻自由的妇女的大量虐杀,[65]而80年
婚姻法确立了“感情破裂原则”,竟然与《晋察冀
婚姻法》同出一辙。具有象征意义的是邓颖超在32年的讲话被拿到87年的《人民日报》重新发表,而两个时期都对“爱情”予以策略性的关注。革命(国家)对妇女、家庭、性的双重策略,革命(国家)的迷狂与转折的脉络,甚至策略与话语的细节,竟都是一再被重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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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身体”一词的外延不能被扩及“意志”,因为“意志”往往是“身体”的背叛者。我们很难说身体是自由的,但我们一定可以说意志是不自由的,因为它易受蛊惑。甚至身体也无法被扩及
感触和感情,因为只有被剥离了这些,身体才是从彻底被物化的,潜力、欲望、危险同样是客观的因而是物化的。
[2] 见刘禾:“重返《生死场》:妇女与民族国家”,引自李小江等(主编):《性别与中》,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页71. 引文中的“身体”与本文的“身体(生命)”接近,它涵摄小说《生死场》中的怀孕、生育、死亡等,这些基本的生命活动是人的主体精神所无法进入的,(即主体精神的不在场)从而强调其客体属性。萧红频繁地将人的性和生育与动物的交配繁衍并列:“在乡村,人和动物一起忙着生,忙着死……”但在本文中,重要的是,在女人的世界里,身体(生命)也许就是革命之治理的起点和归宿。
[3] 关于法律的治理化,可参见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陕甘宁边区的审判与调解”,该文曾宣读于“中国乡村社会的法律”研讨会,故本文的使用不以“北大法学院工作论文”之声明作限。
[4] 用“姐妹”而非“兄弟”是因为两个原因:1.复仇三女神是姐妹而非兄弟;2.法律之于争端相对于肉体暴力而言,是阴性的,所以司正义与秩序之神无论是Themis、Astrea还是Dice,都是女性的。同是打击,阴谋与“阳谋”终究不同。
[5] 秦晖曾对苏联的革命和建设反思道:苏联模式不仅不是“农民式”的,而且恰恰是“反农民”的。见秦晖:“宗法农民与社会主义民主革命”,引自秦晖:《耕耘者言——一个农民学研究者的心路》,该书收入王元化(主编):《第三代学人自选集(第一辑)》,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
[6] 这几个问题背后蛰伏着我一直以来的一个疑问:
婚姻法真的是私法吗?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陈惠馨教授在一次学术座谈上谈道:
继承法是很难列在民法典里的,因为
继承法规定的都是国家与个人争财产的事情。
[7] 这也是本世纪西方最著名的右翼政治思想家卡尔·施密特的政治理论起点。
[8] 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1-1949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毕仰高撰写的第六章“农民运动”,页339~340
[9] 见克里斯蒂娜·古尔马丁:“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的性别、政治文化和妇女动员”,引自李小江(等编):同上注2 ,页24~29
[10] 项英:“关于婚姻条例质疑的解答”,引自厦门大学法律系资料室(编):《中央苏区法制资料汇辑》(第六辑),1981年
[11]项英:同上注9
[12] 在赣西,过去“每娶一个老婆,要费二百元以上”. 由于废除买卖婚姻和聘金、聘礼,许多贫困的男子“讨老婆的非常多”. 见克珍:《赣西苏维埃区域的现状》(1930年2月19 日)、张怀万:《张怀万巡视赣南的报告》(1930年4 月5 日),转引自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页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