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福学”流入中国后,一朝遂成显学(谁都知道皮毛又都讳莫如深的学问)。但若想识其深浅就应先拿来用用。不图风头,但觉新鲜尔。依我浅见,学术无非是一场好玩的解释游戏罢了。
[39]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北大出版社,1999年,李猛撰写的第九章“福柯”,页400
[40] 建国后曾有一案件,一地主的女儿欲与一中农的儿子结婚,当地农会却不给发结婚证。法院的意见是:“土地改革期间,为了纯洁农民内部,防止地主钻空子破坏起见,得由农会动员雇中农成分的男子暂不和地主家庭的女儿结婚,但不能强迫。”见《
婚姻法问题解答汇编》,文化供应社1951
[41]邓颖超:《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中的妇女运动》,引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同上注27[42]在中国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很难像西方那样由自己来提供自我技术,所谓“农民的思想阵地,我们不占领,敌人就会占领”,就说明了革命者在为自己提供自我技术的同时,也在为农民提供自我技术。
[43]何友良:同上注11,页190[44] 邓颖超:“同青年朋友谈谈恋爱、婚姻问题”,引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同上注27. 该谈话后来在1987年3 月11日《人民日报》上重新被发表,这无疑是个有趣的轮回。
[45]谈话还道出了政治因素影响婚恋的不足,“必须双方个性、情趣、习惯、生活等都能和谐相契,使婚后生活能融合愉快,相得益彰,进而求得巩固,这才有长期幸福可言。所以,仅仅有着呢固执条件,是绝对不够的。”[4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1941年7 月7 日),引自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47]邓颖超:《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中的妇女运动》,引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同上注27[48]一个不争的简单事实是,“妇女解放”的口号是追求社会解放的人(主要是男人)最早提出来的。
[49]蔡畅:《为争取独立、民主、和平而奋斗的中国妇女》控诉美帝、蒋伪的统治的表述涉及大量的女人屈辱的肉体形象,如“十八岁的孕妇”被奸淫后,又用枪刺穿肚皮,挖出胎儿。“十五岁的少女被美军的吉普车碾死,”胸腿流血如柱,脑浆迸裂“,浦安修在抗议国民党时,”被扭住头发,拳打脚踢,浑身衣服扯破“等等。
[50]《赣西南妇女工作报告》,见何友良:同上注11,页193[51]从苏区到根据地,都由政府颁布了《托儿所组织条例》,这一方面为儿童教育;一方面也是不使妇女被拘束在家里。见《托儿所组织条例》
[52]浦安修认为,“男方可以打骂女人,可到外面发泄,寻找安慰,而女人却不得随便外出,只得生闷气和哭(女人患胃病亦多因此原因)。”
[53]杰克·贝尔登:《中国震撼世界》,转于赵昆坡(等编):《中国革命根据地案例选》,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
[54]浦安修:同上注16
[55]何友良:同上注11,页200
[56] 建国后山东法院又认“不许相奸者为婚”的规定是“封建思想的遗毒”. 这是因为革命对性的态度又发生了转变,法院认为通奸往往是封建婚姻桎梏下两情相悦的曲折表现。(《
婚姻法问题解答汇编》,文化供应社1951)我们也可以从这个一个小细节来解释为什么建国后的
婚姻法一直没有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作更加详细的规定,为什么没有建立别居制度,而是赋予离婚极大的自由,竟然在此同时无视它带来的诸多不公平之处。近日刚看到报纸上有一则反映山西省“二奶”现象的报道,据说在山西,家庭主妇们喊出这样的口号:“赶走四川妹,丈夫回家睡”. 她们只是在控诉四川的小姐,殊不知这个国家的法律本来就是一个鼓励通奸的法律。就是因为国家从来都不相信既有的婚姻是幸福的,它只相信婚姻中的人都在受苦,等着它来解悬济困。在我看来,这个逻辑起源于将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这个命题,于是在婚姻外追求爱情和逃离没有爱情的婚姻,无论如何都是为以这个命题为基点的法律所秘密保护着的。如果我们跳不出这个逻辑,我们的
婚姻法就是一部鼓励通奸
的法律。
[57]浦安修:同上注16
[58]建国后有的大城市的婚姻登记制度变态发展,私设婚前检查,甚至出现检查女方处女膜的强制规定。见《卫生部为停止婚前健康检查事的函》(1963年9 月26日),引自民政部民政司(编):《婚姻工作手册》,群众出版社1989
[59]见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108
[60] 蒂伦·怀特:“中国计划生育方案的起源”,见李小江(等编):同上注7 ,页392.同文中载,赞同此政策者在《解放日报》上撰文指出,“节育手术有害于妇女的健康”.
[61] 尤其是针对“结婚条件”的遗传学、病理学研究,为革命限制一部分人的婚姻权利提供了知识基础。从而一个人的婚姻权利的享有与否就取决于一套专业知识对其身体中
的血液、基因、病菌的评估。
[62]关于国家对通奸、强奸等性罪错的态度转变与国家对性与人口的关系的认识深化的关系,可见福柯:《性史》,第一卷第二部第二章“性反常思想的灌输”,姬旭生译,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
[63]熟读二十四史的毛一定知道中国古代政府用婚姻政策控制人口的事例,如北齐天保七年,官吏高祥道曾发山东寡妇“二千三百人配军士”,北周时,武帝也曾要求鳏寡要“以时嫁娶”. 还有明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下诏“婚姻勿论财”,禁止纳彩过重而使男女婚姻不能及时进行。见王铁生:《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研究》,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1995年,页121
[64] 前两个问题在本文均以提及,后三个问题本来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就已存在,但我准备放在建国后一齐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