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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

   
  “法律不问动机原则”说的是,法律在对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之时,只以法律行为本身作为评价对象,而不问当事人基于何种动机设立这一法律行为。进一步而言则是,即使动机不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并不影响后续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包二奶”虽然违反公序良俗,但为营造香巢而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有效的。“法律不问动机”是因为法律不可能对私人决策是否有合理的动机进行监控(按:在滥用权利时适用例外原则)。说起来很是绕舌,试举例说明之。如果要求当事人对其私人的法律行为说明理由,一个新娘就需要向登记官说明,为什么跟这个新郎而不是另一个新郎结婚;乘客就要说明,为什么打这辆“的士”而不是那辆“的士”。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法律有权要求当事人说明法律行为的动机,则逻辑上,法院就必然有权审查,必要时甚至要求当事人证明其动机。结果正如《德国民法总论》作者梅迪库斯说的那样:“我们只需要设想一下这种无时不在的监视,眼前就会出现一幅可怕的图画。”
   
  对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进行区分的目的在于明确,即使当事人的私人行为应该受到道德指责,但其从事的法律行为却可能是有效的。反之,即使当事人是善意的,只要法律行为的后果表现为不可忍受,该法律也可能违反善良风俗。也是在德国,一个好色男人经常趁出差或旅游时偷情,气急败坏的妻子提出离婚。在丈夫承诺“今后不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旅行”后,妻子撤诉了。此后,大概因为丈夫旧病复发——原文未具体交待,这是我的合理推测——又单独旅行,妻子请求法院强制丈夫履行承诺。法院认为,虽然承诺的目的在于防范丈夫旧病复发,以维护婚姻,意图无可厚非,但契约直接以丈夫的行动自由为标的,对其进行人身限制,违反善良风俗的,违背了婚姻道德的本质,契约无效。在另一起纠纷中,法院认为,“以展示性行为为业的行为(指现场展示性交,即所谓的“屁脯秀”,)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
   
  综上,德国法院对涉及性方面的纠纷采取的立场是:如果法律行为直接以“性”为标的,涉及性交易,则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性行为”只是法律行为起因,而不是标的,则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沿着这样的思路来解析本案会发现:“包二奶的契约是无效的,但将遗产指定由二奶的遗嘱则是有效的。”原因在于前者以性行为本身为标的,后者是以财产为标的。前者属于性交易,后者属于财产转移的法定形式,性行为只是一项动机。前者违反公序良俗,后者则为法律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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