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2)

  
  (三)行政解决的综合性。当一起事件严重地损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时,它既是一起民事上的侵权纠纷,也是一起行政上的侵害他人身体或财产的违法行为,即通常所谓的一行为引发数种法律关系发生。如果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民事纠纷,行政处理与民事审判截然分开,则必然形成行政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地对同一起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律判断(虽然两者有所区别),导致重复劳动,程序浪费。相反,由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纠纷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纠纷,不仅可以免除重复劳动之弊,而且行政机关可以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进行适当调适,从而促进纠纷的最终和迅速解决。例如,在一起简单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中,由于行政处罚可能性的存在,加害人为避免这一“不幸”结果的发生,可能以积极的态度回应受害人的民事请求。受害人一旦民事赔偿目的达到,他可以合法地撤回行政控告,从而一并解决行政的和民事的纠纷。从国家的角度,此种解决方案未损害法律的尊严。相反,如果民事与行政纠纷分开解决,相互没有沟通,一旦加害人在行政程序中被“处理”过,则在后来的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的敌意加大,加害人由于已被行政机关处罚过,即对行政处罚无所畏惧,民事上的妥协势难达成。不仅如此,由于行政执法具有多方面性,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每一方面的行政执法权都具有一定的政策裁量性,政府部门解决民间纠纷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裁量权,加大解决纠纷的力度,综合性、全方位地解决纠纷,而这正是司法所缺乏的手段。一位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对此深有体会:
  
  [个案3] 去年,我司法所接到一件十分棘手的任务:解决某村民组多年集体抗粮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某村民因承包责任田界线与村民组发生争执,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转呈镇政府处理。镇政府经查证后,将三分地划归(新开水田)村民组。某村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镇政府处理决定。某村民上诉后,二审判决撤销原判,直接改判将争执的三分地判归某村民。于是村民组采取集体抗粮的行为以图解决。村民组长也于抗粮前一月自动辞职,一直未选出新的组长。村委会和镇政府多次前往解决,都因没有村民组长而无从着手。
  
  我所讨论调处方案时,先有两种意见。一是由镇府提起诉讼,然后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先摸清带头和操纵抗粮的人,然后建议执法机关依法抓捕,以儆其余。我说,这两种意见都是快刀斩乱麻,就算补交了公粮,而留下的后患则会引发更大更多的纠纷。我只同意一点,先摸清情况。摸情况时一律不提补交公粮及其责任田的归属,只问与一、二审直接和间接相关的事,谈话时一律不作记录,不叫村民签字,于事后追记在各自的工作笔记上。这样村民们便无拘无束,无所不谈。
  
  经十七人次谈话了解到,当年政府和法院处理此事时,都忽略了两上十分重要的证据:一是某村民责任土地证书上虽然包含所争执的三分地,但他实际耕种的水田面积大大超过证书上标明的亩数,超出不止三分地;二是证书上的地界文字发生笔误,“二塆”与“儿塆”因谐音而写误,与村委会原始记录不符。有人提出补充证据申请二审法院改判。我不同意。一是因为二审判决生效已超过两年,再审难度大,太费时;二是改判之后,又会引发某村民与村民组之间的其它纠纷。因此,只宜自行和解。
  
  开始,某村民以“二审判决已生效”为由拒绝和解。我们便摆出新的证据,又向他解释法律有关条文。然后指出如果他与村民组长期关系恶化可能导致对他不利的后果。经十余天的反复考虑,某村民终于同意和解。全体村民补交了三年的公粮,镇政府表示不追究任何人责任。已辞职的村民组长自动复职。一场纠纷就此了结。
  
  清代乾隆年间,湖北提刑按察史冯廷丞总结他在刑部二十余年的经验说:“夫狱者,愈求深则愈深,要在适中而止,则情法两尽。”(见《汪容甫文笺》)。时人誉为一针见血之谈,对今天的司法行政工作来说,也很有现实意义。[88]
  
  
  这里的调解与前面介绍的民间调解案例不同,已不再是“纯粹的“民间调解”,而是一起行政调解,是政府出面以调解的形式解决一综复杂的社会纠纷。就纠纷的性质而言,纠纷本身表现为”行政性的”——抗缴国税,而起源却是“民事性的”——三分水田的归属问题。正如文中所分析的那样,按法律的逻辑,可以根据需要,将这起纠纷设计成两种案件。其一,以乡镇府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这在法律上是完全成立的。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力较量上,乡镇府必胜无疑。诉讼中如果村民提出三分水田归属问题,法院将会按法律的逻辑,认定“三分水田”归属问题与本案审理的标的——税收法律关系——无关,将水田归属纠纷排斥于行政诉讼程序之外,不予处理,从而达到一种“快刀斩乱麻”的效果。其二,以抗税为由将领头人抓捕,杀一儆百。这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被抓的人如果提出“三分水田”问题,公安机关将会以同样理由予以驳回——与本案无关。以上两种方法从法律角度都成立,而且看上去可以很快解决问题,但正如这位司法助理员所言:“就算补交了公粮,而留下的后患则会引发更大更多的纠纷”。“三分水田”纠纷没有妥善解决引发了全村抗税并导致村委瘫痪,如果再以强制手段解决抗税,完全可能是火上浇油,结果难以预测。
  
  这位司法助理员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是灵活多样。作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他可以正式调查案件事实,取证、制作笔录等,但他偏偏采取不作笔录这种非正式手段。以“乡谈”这种轻松而又颇具实效的手段获取了案件事实真相。如果他采用正式手段,乡民很可能噤若寒蝉,谁也不愿意在笔录上签字。在纠纷解决上,他不是“从法律的眼光”出发,将“三分水田”纠纷排斥于抗税纠纷之外,而是“从生活的眼光”或者说“从村民的眼光”出发,将两者综合起来,统筹解决。为了全面、和平地解决纠纷,恢复村庄的安静,重整村民自治组织,乡镇府动用手中所掌握的行政裁量权——许诺不再追究任何人责任,以行政责任作为“交易标的”,换取了某村民和“弃权”和全体村民与政府的合作。一场一触即发的群体性纠纷就此平息了。颇有兴味的是,这位乡司法助理员不仅有实践,而且有理论,居然从数百年前的一位清代刑官笔记中,汲取了“适中而止,情法两尽”的古训,将不上大雅之堂的调解上升为艺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