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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该书第46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②参见该书第38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合同而言,“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关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范围的具体内容,我国《
合同法》第
8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固然是其中的两个重要方面,但还不全面。实际上,《
合同法》第
60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是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具体体现。此款规定的义务不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但这些义务又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密切相关,不履行这些义务就会影响到合同明示约定义务的顺利履行甚至影响到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因此当事人一旦选择订立某种合同,也就意味着他们自愿负有了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由合同约定义务延伸出来的通知、协助等义务,学者们将这些义务称为“合同随附义务”,②或称为“合同隐含义务”。③合同隐含义务或源于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如履行标的物到达对方的时间、地点、交货方式的通知义务,交接货物中的协助义务等;或源于制定法的规定,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合营企业合同须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地产转让应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的规定等。当事人一旦订立了此类合同,就意味着自愿接受了这些依合同性质、目的自然引申的或法定的隐含条款,这些隐含条款也就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在这里用了“等”,说明此款的例举并未穷尽,除通知、协助、保密等隐含义务外,办理报批、登记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的重要的随附义务,因为这些义务不履行,合同目的将不能实现或完全实现。
据此,笔者认为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应包括三个方面:(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当事人应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而负有的通知、协助、保密、报批、登记、不恶意阻却或促成条件的成就等合同随附义务或称合同隐含义务。
在对合同成立、依法成立、效力及法律约束力作出上述理解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正是不同的法律约束力决定了合同的有效和生效的区分:
二、合同有效及其法律约束力
有学者断言:“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可怀疑的法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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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80-81页。
②刘文华主编:《新
合同法条文精解与典型案例》,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64-65页。
③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321-331页。
断”。 ①其实这个判断并不确切。不成立的合同自然无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有效无效问题,更谈不上存在生效未生效问题。已成立的合同就其效力而言可分为三种:有效合同(又包括已生效合同和未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只是可请求撤销)。合同一旦成立,其有效、无效还是效力待定,即成为立即可以进行法律评价的客观存在,因此合同成立与合同的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之间并不存在时间间隔,也就不存在这一时间间隔内合同处于何种法律状态、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当然在法律实践中,尽管合同一俟成立其有效无效即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但人们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实际认识往往要滞后一段时间,例如一个客观上无效的合同也许双方当事人均将其当作有效合同来履行,或者一方认为无效,一方认为有效,不得不请求法院来作出确认,表面上看合同自成立到被法院确认为无效之间确实存在一个时间间隔。不过,从《
合同法》第
56条、第
58条来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已经履行的,要恢复到未履行前的状态。如此仍说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是与合同成立同时发生的,探讨合同成立到合同有效无效期间的合同法律状态无实际意义,这个期间实际上不存在。由于合同的成立与有效是同时发生的,而实务中的合同多是有效合同,故在实务中说“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大多是正确的,但在理论上却不能得出这一判断,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即有效合同才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