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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论 国 有 企 业 财 产 权 性 质

  三、 国有企业“以经营权为核心的有限的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对于国有企业财产权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财产权,民法学界观点不易。有人主张是一种用益物权,有人主张是一种不完全代理权。个人认为,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上既不同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因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财产使用所产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权,而国有企业对收益只有支配权),也不具有代理的性质(按照民法理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企业经营国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并不由国家承担,因为国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法律规定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国有企业财产权是由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他物权。把它归属为他物权,是比较传统的物权而言;把它归属为新型的他物权,是比较传统的其他他物权而言。有以下几个理由:一、国有企业产权是一种限制物权。这一方面表现在其内容是由国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组成的,因而是不充分的。另表现在其行使受到国家所有权的制约。于所有权相比,国家所有权是原权利,国有企业产权是派生权益,完全脱离国家所有权的企业财产权不存在。二、国有企业的产权具有排他性。表现在国有企业即可以依法对抗第三人,也可以依法对抗所有人——国家。三、国有企业产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是国家交给企业经营管理的那部分财产,包括无形财产、股票、债券。
  综上所述,我认为把国有企业财产权在性质上并行为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是比较妥当的。不是单纯的国家所有和国家下放行政管理权,业不是纯粹民法理论上的物权和他物权,它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产物,具有过渡性。
  四、 存 在 的 问 题
  从民法通则提出企业经营权这个概念,到《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始终没有突破国家和企业是“父和子”的关系,这个圈圈。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立法对国有企业产权性质的认定存在的弊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从而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能够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得独立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国有企业的对企业中的任何财产都不享有所有权,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和产业发展的规划,以及其他原因,决定国有企业的前途。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儿子”虽然没有自由,一方面“父亲”又很容易为儿子打上保护伞,正反两方面都影响了国有企业的自主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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