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范围内经济的交往和科学技术革命的深入,国际性大生产大大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要动力。国际投资领域的全球化不断发展,新的市场和投资区域的大量增长加快了资本自由化的进程,要求投资自由化和解除管制的观念开始反映在一些双边或多边协定中。
世贸组织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做了规定,开创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调整国际投资问题的先例。这对于在尚无调整国际投资的普遍性实体法规范情况下,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世贸组织文件中包括三个涉及国际投资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尽管它们不是专门的国际投资协议,但已构成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TRIMs是乌拉圭回合的三大议题之一,是世贸组织第一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只适用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TRIMs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它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等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这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取消限制贸易的TRIMs将会有力的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TRIMs协议的实施有可能不利于其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对其本国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但该协议给了发展中国家较长的过渡期,并允许其在规定的情况下可暂时背离协议第2条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GATS协议虽然主要规范服务贸易,但对于国际投资也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GATS协议第16、17条的规定与国际投资关系较为密切:第16条要求缔约方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担具体义务,从两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通过承担义务计划表来承担特定的市场准入义务;二是在承诺市场准入的部门里,一缔约方不应采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如数量配额限制、服务总额限制、雇佣人员数量限制、服务垄断、专营、对外国资本投资额比例的限制和资本出境限制等,其中后两种与投资密切相关。第17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是指外国服务进入后所享受的待遇问题,一旦成员国做出特定承诺,国民待遇所确定的某些义务就会随之产生。其对国际投资的相关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也有关联。知识产权可作为财产权用于投资领域,如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可能构成贸易壁垒和投资障碍;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是对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者的鼓励,而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该协议将版权的保护扩展到计算机程序方面,保护期为50年;将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及适用到商品和服务领域;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也加以保护,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为首次付之于商业利用起至少10年,或自布图设计完成之日起15年;协议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采取民事、行政程序临时性措施和刑事制裁等措施制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这些措施对国际投资也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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