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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全球化影响下我国投资法律环境的优化

   
  2、对外资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随着我国入世的临近,为了能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正在不断的调整和修改我国与国际普遍做法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完善外资立法,出台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外资政策法规;然而,这些外资法规的实施监督的力度却很软弱。在实际工作中,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检查机关监督的重要作用不能发挥,在外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公正裁决时,这些监督机关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上种状况,也将会导致外资法的价值不能彻底的得到实现。
  3、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外竞争意识较弱。由于长期的历史文化传统、商品经济的不发达等诸多复杂的社会因素的影响, 我国绝大多数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处于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的层次;除此之外,我国公民受现实中“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不正常现象的影响,形成了“官本位”的畸形法律观念。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观念所产生的两个直接的结果便是:当我们在与外资竞争时,不能够充分意识到利用法律规则去与外资公平竞争;另一个方面,外资可能利用不法途径,比如通过贿赂一些行政主管官员在我国进行不法经营,这将有违我国吸引利用外资的宗旨。不仅影响到我国在近阶段尽快形成一个有效规制公平竞争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而且会影响到今后我国以怎样的姿态和形象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
  三、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优化我国投资法律环境
  对于以上出现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应当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强科学决策,改进不合理的体制和制度,努力营造一个公正透明、协调统
  一、合理有效的投资法律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强化利用外资的产业和区域导向政策。将引进技术促进国内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作为优先考虑的取向;把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民族产业竞争力作为利用外资的主要目标。在充分利用国内资源的前提下,明确引进外资的重点领域,有计划有步骤的引进和利用外资,达到内外资源配置的最优组合状态 。再针对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我国中西部市场和潜力更大的情况,突出强化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区域导向政策力度,在批准引进外资项目方面加大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性。
  2、改善外资管理制度。弱化地方的外资立法权限,梳理与中央立法不符的各地政策。统一全国外资审批机关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和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的内部规章,并由国家外经委统一监督各地政府执行上述行政法规。治理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各种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净化和改善投资管理体制。
  3、在外资准入方面,继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通过立法进一步开放竞争性产业,有步骤、有控制的扩大金融、通信等服务领域。目前,我国被认为受加入世贸组织冲击最大的四大“敏感行业”——信息、机械、轻工和石化行业对外资进入的限制正逐渐取消 。尽管在外资准入领域我们已经和正在做出努力,但还需要加大力度;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进一步加以细化,全面清晰的规定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和参与程度,并与相应的优惠政策结合形成一套有效的投资导向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介上公布我国新的外资法规,对于逐步放开的投资领域在法律上指定明确的时间表,使外国投资者及时了解有关投资立法和政策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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