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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全球化影响下我国投资法律环境的优化

  5、适应入世新挑战,完善我国外资法。入世在即,我国近期已对外资法作了一些修改,外汇管理条例也将作出调整,这无疑将有利于我国外资法的全面协调。但从已经修改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来看还很不够,至少还应从以下方面做出调整:调整与《TRIMs协议》相冲突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与TRIMs协议中列明的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规定不符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规定或限制措施。修改诸如国内税减让、补贴、保税区内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等高于国民待遇的投资鼓励措施;还要公开我国与外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提高我国投资政策与法规的透明度,以便让外国投资者更加了解我国外资法体系;充分利用GATT1994协议的例外规定和《TRIMs协议》的例外条款,诸如幼稚工业保护例外、国家收支平衡的例外、紧急保障例外的援用、一般和安全例外的援用 及其他未受限制的投资措施等等,来充实和完善我国外资法,对本国工业进行适度保护,以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我们要抓紧利用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尽快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外资法,使之成为既与国际通行做法吻合,又能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体系完善、内容广泛的统一适应的完整的外资法律体系。
  6、依据WTO规则进一步健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法律。随着进口关税的降低、非关税壁垒的削减以及投资和生产的国际化,市场限制程度大大降低,资源流动更加自由,这当然有助于经济的发展。但必须看到,大量的吸收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大量投资会使市场出现垄断化趋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采用阻碍竞争的行为将对市场带来不利影响。为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在鼓励外资进入的同时,要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规范外资企业的不法竞争行为。我国应加紧制定《反垄断法》和《反倾销法》。
  7、在外资法执法过程中,建立健全解决外商投资争端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度,明确各行政部门管理外资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对外资的行政执法程序,科学规范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外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能行为,保证外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有效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外资法实施的监督工作和完善外资法实施的监督机制,要健全依据外资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结合起来,尤其是要加强和突出检察机关对外资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和司法腐败的监督职能作用,创设一个使外资信得过的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法律运作机制。
  8、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全球意识。这对于保证外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具有基础性作用。首先,要摒弃人治的思想观念,处理好外资法律与管理外资的行政权力的关系,真正做到一切管理外资的行政权力都要受到外资法律的制约。其次,要进一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要大家认识到外资法的制定并不是仅仅为了制约管理外资企业,给外资企业所创制的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它同时也是为我们在处理与外资的关系时所创设的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再次,加强“世界”意识,不要总将眼睛盯在“鼻子尖”上,只看到自家利益和眼前利益要看到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法律的变化,我们必须适应、参与并主导这种发展和变化。从而为外资创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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