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语境下的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黄永锋
【全文】
立法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
——卢梭
引言
“法治”作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是近代以来自由商品经济的产物。由于历史上唯意识形态论的原因,我国曾对“法治”一词诲莫如深。但时下,随着文明的演进,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一词已从尘封的冷宫中挣脱出并抖然间变得时髦起来。诸如“依法治…”之类的词组可谓铺天盖地,蔚为大观。
其实,虽然当前似乎众口一辞都在论法治,但只要稍微有所揣摩,便不难发觉其间的貌似神离,就好比孙悟空与六耳猕猴。这当中最基本的两种分歧就是以法律为至上的“法治”与以权力为至上的“法治”之间的对立。两者虽都推崇法治,但在法律信仰、法律理念上却是大异其趣。[1]基于对语义串位的担忧,本文于此首先得对法治的语境进行设定:本文所讨论的有关立法问题所处的语境是指法律至上之“法治”,而非权力至上之“法治”。在此语境下,作者以为立法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这么三个:由谁立法?立什么法?如何立法?也即对立法主体、立法目标及立法操作过程认识的问题。基于这三个元问题,又可以引申出对立法权限、立法价值、立法资源、立法元度、立法程序等下阶位问题的探讨。其中,立法权限归属于“由谁立法”,立法价值、立法资源归属于“立什么法”,立法元度、立法程序则归属于“如何立法”。
本文的展开也正是沿着这样一种思路进行的。
一、立法权限的来源和配置
要谈立法首先就得在价值层面上理清掌握立法权力的主体应为何者。这里涉及到对权力来源的认识。自古以来,关于权力的来源便有“自下而上论”与“自上而下论”。“自下而上论”认为,权力来源于权利,公共权力是基于民众的让渡而形成的,其必须受制于民众的权利;“自上而下论”则认为,权利出自于权力对其的确认,民众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出公共权力所界定的范围。[2]由此可进一步引申出“主权在民”与“君权至上”的分野。因而,国家形式也相应地有民主制与专制之别。在民主制国家里,人们都比较看重法律的民意性,强调法律应当也必须是民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因而在立法上十分注重民众的参与(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民众实际上是“隐藏着的立法主体”;而在专制(集权)国家里,掌权者虽然也得顾及民意,但这种顾及往往是一种“茶余饭后的雅趣”——凭性而为,因而对民众而言颇有“施舍”与“恩赐”之味,民众在此更像是立法的受动者。从现实来看,民主在当下现代乃至后现代的语境中无疑是取得了强势地位,毕竟人人都希望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得到别人的尊重。但就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说制度安排)而言,客观地说这是没有普适的标准的。因为不同的国家乃至同一国家内不同的区域都有其独特的“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3],所以需要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任何一劳永逸的普适化愿望都是对民主(包括法治)的奢求,是不现实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一国法治的实现可以排斥一些基本的共通性理念。
我国自古没有民主的传统,有的只是为民作主的自我成就感,因而对权力来源的认识是属于“自上而下论”者。建国以来,虽然一直是在强调“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际的运作效果应当是人所共知的。如果说春秋战国时期“人治底下的儒法之争”还表明人们意识到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可采性的话,那么“文革时期”我们国家领袖认为“法治还是不如人治方便”的态度则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法治在我国的可行性。对真理的认识往往是要以时间和磨难为代价的。几经周折之后,“依法治国”才终于写进了我国的
宪法。然而在众人的一片叫好声中,有理智的人还应当再进一步反思:铺天盖地的“依法治…”之类口号是不是想在寻求另一种一劳永逸的奢望(就如当年的“阶级斗争一抓就灵论”),这种有“意识形态流行病”之嫌的口号是不是在冠冕堂皇的背后做着“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