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梁晓声甚至将当前的中国社会解析为资产者、“买办”者、中产者、知识分子、城市平民和贫民、农民及“黑社会”等七个阶层。参见梁晓声:《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
[12]
例如,中央每年都三令五申强调要减轻农民负担,但许多地方农民的负担却是越来越重,甚至出现了村镇干部为收“杂费”而对农民实施“搬物拆房”的情况;而另一方面这些“公仆们”却在为经受“酒精考验”而醉生梦死。这是这就是“官本位”社会的典型表现。又如,我国二十年来大规模的工业化并未减少农民的数量,反而使有农民身份的人数增加了十分之一;对大多数的农民来说,他们根本就无法改变较之于城里人的先天不足(如文化程度、信息渠道、工作机会等),因而也就无法改变受压抑、排斥甚至摧残的境地(一如许多打工仔、打工妹的悲惨遭遇)。有关对城乡差别的批评,参见陆学艺:“走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困境”,载于《读书》2000年第5期。
[13]
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了。我们可以经常在报刊上看到诸如某百姓为某官的秉公办事而感激泠涕甚至下跪高呼“青天”及某地百姓对某称霸一方的“父母官”敢怒不敢言等现象。这两种极端的心理态度——受宠若惊与忍气吞声——虽然反差巨大,但根源却是相同的,即官民关系(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本末倒置。
[14]
参见黄文艺:“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
[15] 同前注。
[16]
就此,苏力先生以我国的《破产法》为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参见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17)
有关的具体分析,参见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再论法律规避”,分别载于《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和1996年第4期。
[18]
对此,谢晖先生有很好的分析。他说,法治是依法控权和依法管理的统一,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有权能使鬼推磨”,这不仅是中国人对权力的一种批判,而在更大程度上是对权力及其能带给人们好处的赞美和羡慕。参见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19]
参见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以下。
[20]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多元的立法模式。同前注,第47页以下。
[21]
有学者就此提出,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关键在于:一要清晰界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立法权限,不得越俎代刨;二是要加强现行的立法监督。参见徐向华:同注[19],第54页以下。
[22] 参见黄文艺论文,同注[14]。
[23]
法律社会学者认为,如果做到这一点,并加强对法律多元现象的研究,一方面将有助于我国社会和法制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则可以打破以欧美法律制度为理想法律模式的迷信,我们将发现和重视某些适用于中国文化的积极的有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规范性秩序,从而建设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和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制。参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
[24]
参见苏力:“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法——从司法个案透视”,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
期。
[25]
参见[日]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