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属于原始取得的方式。由于申请宅基地的目的在于建房,因此在取得时宅基地并不与房屋发生联系。后面的三种情形则属于宅基地的继受取得。法律固然可以授权土地管理部门不批给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新的宅基地,也可以处罚那些申领了新的宅基地却不退还原宅基地的人,但是,法律不能无故剥夺公民通过合法渠道继受取得的宅基地。否则就是在节约耕地的旗名义下,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结婚)和行为自由(如买卖),甚至是在赤裸裸地剥夺农民的财产!因为,在上述三种继受取得的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是附随于房屋所有权而取得的。如果禁止农民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实质上就是在禁止农民拥有二处以上房屋。而当这房屋本来是基于合法的方式(比如正常的房屋交易、结婚、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等)而取得的时候,合法的手段却导致了“违法”的结果。农民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困境:要么不买房、不结婚、放弃继承权,要么在买房、结婚、行使继承权之后,放弃“多出”的宅基地(也就是放弃房屋)。现实中的中国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除了居住的房屋,还能有什么更值钱的财产?据报道,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约5.3万亿元。但是据专家们分析,其中约有1万亿是“公款私存”,3万亿是城镇居民储蓄,农村储蓄只有1万亿元。[2]到2001年3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虽然达到6.8365万亿元。[3]但是此时我国的人口已经接近13亿,而其中农民又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可想见无论作为整体还是个体的农民其储蓄都不会有太大幅度的增长。没有或缺少余钱的农民的财产状况由此可见一斑。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受到全社会高度重视的今天,以法律的名义剥夺农民依合法手段取得的宅基地,这是矛盾的法律带给农民的困惑。
提到减轻农民负担,又涉及到宅基地有偿使用的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1990-1992年)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法规,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4]。虽然很快(1993年)又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名义下取消了这项收费[5],但是,已经收取的费用并没有退还给农民。这样就理论上来说,存在着农民有偿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又由于上述继受方式取得了一处宅基地,这时这位农民所面临的问题就不仅仅是付出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退不回来的问题,而是将要失去他曾付出了对价的宅基地!当然,这还只是在理论上的推演,实际中是否有类似的情形,还需要实证。
一户农民不能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那这二处以上的宅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否要加以区分?打个比方,一户农民,接受了城里一位远房亲戚的赠与,获得了一个类似于原来北京美术馆后街20号那样的小院,同时也就获得了这个小院所处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这户农民往往并没有也不可能因此而获得城镇户口[6],他们仍然是农民,仍然拥有在农村的住房和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比如,姜文在一部影片中演一个农民摸彩中了大奖,获得了上海市里的一套住房。在这样的情况下,拥有二处以上住房的农户也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退出一处吗?此外,如果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未超标的,又该如何处理?如果二处宅基地加在一起面积才有些许的超标的,那么是让农民拆屋还地还是作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