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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对《土地管理法》第62条关于农村一户一处宅基地规定的质疑

  再进一步,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那为什么一户城镇居民可以拥有几处住房?这种区别农民和市民的做法,其合理性、公平性在哪里?这不禁使人想起2000年底对重庆綦江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的赔付结果。据说,除了每个死者获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费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7]两厢对照,在歧视农民方面,何其相似乃尔!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实际上是站在《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等法律的对立面。究其原因,一是立法者一心想加强保护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权,却忽略了对农民民事权利的保护;二是该法强调以 “户”,而不是个体的“人”作为衡量农村宅基地使用关系的一个标准或尺度。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国家土地资源固然稀缺,应当节约,但是仅仅在农民宅基地问题上死死卡住是远远不够的,立法的重点应当放到对那些大规模私占、开发耕地的行为、那些破坏环境致使土地退化、沙化的行为上。否则,即使全中国的农民都一户只有一处达标的宅基地,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也是无补的。而由《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造成的法律体系内的冲突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农民对法律权威的困惑,也是必须认真对待的。可以说,在理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在理解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问题上,这条规定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如果有可能,对《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应当进行修正:“农村村民一户只能通过申请获得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通过正常的房屋买卖、结婚、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等方式继受取得的农村的宅基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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