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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义愤杀人

  3. 正确认定义愤杀人案件,有利于法制的宣传,引导一部分人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寻求公力救济,避免矛盾的激化,导致杀人案件产生。
  
  六.改进政法机关的工作,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正如以上对义愤杀人案件 发生原因的分析,政法机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政法机关宣传法制的力度不够,造成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薄弱,在面对侮辱、迫害或虐待时,不懂得去寻求公力救济,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而私自采取不法手段解决问题,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政法机关的工作不够深入群众,未能及时地制止侵害人的不法行为,未能制止矛盾的激化,促使杀人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的政法机关应该改进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民法制意识,及时深入地在人民群众中开展工作,解决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有效的防止义愤杀人案件的发生。
  
  注释:
  1参见林山田著《刑法新论》 台湾三民书局 民国69年9月版,第53页。
  2参见陈焕生著《刑法分则实用》 台湾汉林出版社 民国68年10月版,第246页。
  3参见赵琛著《刑法分则实用》台湾民国68年10月版,第609页。
  4、5同1,第54页。
  6同3,第610页。
  7参见《刑法案例》 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3年1月版,第284页。
  8参见陈新良、曲新久、顾永中合著《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5月版,第193页。
  9事实上,并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只在审判实践经验总结时稍有提及。
  10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年12月版,第337页。
  11同10,第335页。
  12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 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4月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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