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功利主义法学反对虚无的自然法,指责自然法无法作为一个明确的规范而存在。但自然法却是我们前进路上的指路灯塔,不是可以丢却的,就象没有舫我们无须灯塔,没有暗礁也无须灯塔一样,但遗憾的是世间处处都是暗礁,舫飘忽不定,一不小心心就会粉身碎骨,所以我们需要被向导,基于人们向善的心理因素,并引导人们向善,人类需要引导向上的自然法。 自然法作为灯塔的作用是两方面的:一是使船舫秩序井然地汇拢;二是将他们导向光明。随着交往日益频繁,利害关系日趋复杂,冲突增多并更见激烈,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人们迫切呼唤产生更为强硬、更为细致、并且更为公平的成文的法律规范来实现人们的利益。而产生这样的法律规范,仅靠功利的计算是不够的,它必须有个标准,这就是自然法,因此,功利主义抛弃自然法,岂不更使法律的定位失去了依据和标准。我们靠了自然法就象靠直觉的瞬间反应一样,可以立刻知道良心是否遭受玷污,甚至可以预知是否将被玷污,最后才交由法律说出事实,裁决受损的程度和弥补的办法。
总之,功利主义主张从实际出发,考虑实际,追求“确实的””东西,从经验中得出结论,这种方法是十分可取的。它广泛影响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加速了社会的进步,使法律完全区别于道德和哲学,并最终作为一门独立科学而得到研究和运用。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今天,它仍然是研究法律主要方法之一,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充分发挥这种着眼于实际的精神,直视整个法治发展的状况,接受与发达国家相比法治化还较为落后事实,吸收别人先进的东西,为我所用,好的就是好的,这里不应该带有任何民族情绪和偏见,不要把精力放在区别排外和媚外上,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利用,如何避免古板的移植,实现有效转化。固然西方文明受两希文明的洗礼,中国深受儒、释、道的影响,文化的交流不可能缩小他们之间的差距,但这并不妨碍和影响在他们之间建立联系,正所谓登山之路各异,望月之巅相同,不同文化之间可以实现融通与互补,否则就只能是一种文化横加干涉另一种文化,或者就是不分优劣,随意取舍,而这两种的结果最终只能加剧双方的对抗。
法律作为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对于东西方都有一个共同望月之巅,难道因为西方人爬得比我们高,我们就要往下走吗?为什么不把借签外国先进法律看作是中西文化交流的契机呢?我们完全不能想象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形式、操作手段,必须待接受两希文化的熏陶才能发展。他们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光引进现代国家的法制当然不行,但不引进就更不行了。我们扫文盲都扫不过来,难道还有时间去体会西方法律的自然演化过程,重温两希文化的底蕴,把路退回去从头走吗?的确“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但任何一种知识,如果是科学的话,也完全可能科学地成为另一个地方的知识的。苏力说:“法治不可能靠移植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这里的演化创造有一个必备的条件就是借鉴,同时我以为本土资源还得分开来看:应该将其分为成果资源和人力资源。对于成果资源,我们运用得还算不错,能用的大多都用上了,甚至不能用崐的也用了。我们应该重点放在人力资源上,着重培养一批具有选择能力和创造能力的法律工作者,运用他们冷静的头脑,客观地调查、实验、评价我国社会生活情状、法律效用以及先进法制的启示,有机综合各种有利因素,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总之,我们应该在实证主义精神的指导下,主张务实,避免妄自尊大和自怨不争,困惑如果不能引起现实的关注和思考,就永远值不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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