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尽管“域名注册商标与目前存在的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有很多共同之处”[7],但是域名的
商标法调整还面临着许多困难,而且有的困难是无法克服的,因为它与
商标法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驰。同时,域名的本质是通向某一网站的路径,并不完全等于网站的商标。有的网站也没有打算用其域名作为商标,比如有的域名只是网站或企业名称的拼音或英文的缩写。最重要的是,谈论域名的商标保护,并没有把域名置以与商标同等的地位。这种“旧瓶装新酒”的方法,完全是围绕商标来思考的,仅仅是拓宽了
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从而漠视了域名的独立品格,必然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假如netease.com 被他人注册为商标,netease.com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又在那里呢?如果netease.com域名注册人有权阻止他人进行商标注册,他的这种权利恐怕难以用商标权来解释。既然商号注册为商标的同时,仍享有独立的权利──商号权,那么,域名在注册为商标的同时,也应享有独立的权利──域名权。
二、域名的地位: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
对于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有不少的文章进行了讨论。有学者认为:“域名的法律性质与知识产权存在重大区别……简单将域名作为一个独立范畴归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是无法克服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而很好适用于实践的。”[8]作者倾向于在知识产权法之外的网络立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以调整域名的交易活动。另有学者认为:“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性,完全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9]同时作者进一步指出“域名应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它不同于现有的任何知识产权客体,即使与某类有相似之处。”[10]值得玩味的是,两种不同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通过域名与知识产权本身(而不是其客体)的特征相比较而得出的。[11]然而要论证域名的法律地位,应当将域名与已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品相比较才能得出结论,其论证方式为:
大前提: 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小前提: 域名是一种知识产品
结 论: 域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可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12]相应的,知识产品的客体──知识产品也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与“识别性标记”两大类。前者包括作品、发明、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后者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及其它与制止不正当竞争相关的识别性标记。考虑到“只要某个域名是被用于商业目的,它就应当被看做是作为商业标志使用的”[13],使得域名与识别性标记的联系较之于创作性成果更为密切,因而下面的讨论主要围绕域名与识别性标记(尤其是商标)而展开。[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