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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性与契约法

经济学理性与契约法


陈加满


【全文】
  经济学理性与契约法
    —— 一种为契约法经济分析的辩护
  契约法,其实质是交易之规则,交换之法则而已。既然如此,其内容无外乎是物质和财富的流转,利益蕴乎其中不言而喻,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契约法自不应有疑义;但其中道德性与功利性、经济人与道德人之争,却困惑着人们对契约法的理解,甚至由于部分经济学家对效率与正义的极端偏见,已严重影响了法律经济分析的存在价值,更有人直言,用经济学来分析法学不是一种进步,而是乃是一种倒退。然笔者以为,此应归结于人们对经济学理性领悟和理解的角度与程度的差异而致。
  一、哲学中理性的认知
  我们无论认识世界任何事物,都必然受着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支配,而哲学的意义就在于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因此,从哲学的角度来探讨理性的内涵,将直接影响我们对经济与法律中的理性的内涵与外延的把握和理解。“作为文化积淀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个社会所拥有的经济哲学基础之上的,并且反映在所在社会的法律和正义观念之中。” (1)故而,我们首先分析理性在哲学中的地位和内涵。
  理性概念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存在,尤其柏拉图对“理念”的执着,使得理性一词有着丰富的历史渊源。但理性概念真正成为哲学中引人瞩目的焦点,乃是得益于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兴起的古典运动的推动;在此以前,人们并未刻意打出理性主义的旗帜。显然,“理性”(reason)一词的内涵,在古代、近代有着很大的差距,到了现代,人们对理性的认知又有了显著的变化。但统观不同时代,从哲学的角度,“理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1、“在存在论的意义上,理性或与物质性相对应,或与动物性相对应,指的是一种特殊的实体,这种实体具有非凡的特质。” (2)包括理念、灵魂、心灵、绝对精神等等,这一般来说是与唯心主义世界观相联系的;
  2、“在认识论的意义上,理性首要地是指人所特有的超越一切动物水平之上的认识和适应环境的能力的总和。” (3) 亦称为“方法理性”(methodical reason)、“工具理性”(instrument reason)或“技术理性”(technical reason);
  3、“在价值论意义上,人类对周围环境的反应不仅仅是为了生存,人们还希望过着一种有意义的生活。这样,人们就须为自己设立一定的理想目标,并由此引入了善恶、美丑、好坏等等的价值评价。”(4) 这是理性的价值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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