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西方经济学中的理性主要是一个手段——目的的概念,是局限于认识论的实践理性,是一种工具理性,而非道德上的实践理性及价值理性。无论是“完全理性”还是“有限理性”,均是从人的认识角度而出发的,伦理上,价值上的考量,则被置之次要位置。如果说存在理性道德上的考虑,则也是把人的行为视为利已为基础的合理性、正当性的自利行为,人的理性就在于能够在各种利益比较中选择自我的最大利益。“经济人”的抽象在西方经济学那里成为不证自明的逻辑前提,因此,西方经济学分析法律的前提也是以个人主义和自利为原则的。正如有些人批评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弊端一样:“经济学方法的规范理论基础过于令人厌恶,以至于使法律制度将(更不用说应该)它们包括进去是难以想象的。”(9)更有人直言之:“它既不特别强调规则,也不特别强调事实,而是把规则所能够引起的经济上的效果放在第一位。对这样的一种法哲学,我们说它是既非理性主义,亦非现实主义的,而是唯利是图的功利主义,是法哲学中一个畸性产儿。”(10)也许,我们在为上述肤浅的指责摇头叹息的同时,更应该看到经济学中理性概念的非科学性带来的自我否定。经济学的理性范畴被人误解和滥用,关键在于割裂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联,舍弃了社会实践的整合作用。因此,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实践理性观为指导,构造经济学理性是多么的迫切和重要。那么,以马克思主义实践理性观为基础的,经济学理性有哪些内涵呢?
1. 经济学理性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绝对性和相对性) 正如人的理性是有限和无限、绝对和相对的统一,经济学理性同样如此。经济学理性的有限性是指行为人对经济现象、经济行为和经济规律的认识和分析,是在一定层次上、一定程度上的某种视野规范内的认识,带有主观性和片面性,因而是有限的、相对的,这相当于西蒙等人提出的“有限理性”;不仅仅单个人如此,就整个人类对经济现象与规律的认识和分析来说,同样也是有限的,因此完美的经济模型和理论,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另一方面,从人的认识能力来说,人的经济理性又是无限的,最终可以把握经济现象和规律,可以把握人的经济行为,因而是绝对的。但这不同于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由于旧的理性观看不到这种辩证关系,往往走向一个极端;看到“有限理性”而否认人的行为的理性特质与看到“完全理性”而盲目推崇个人行为的理性,都不可能真正理解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理性。也就是说,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理性既不是完全的无所作为,也不是全能的先知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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