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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性与契约法

  4、经济学理性与社会实践性  理性从外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其内容是客观的,主观与客观统一的基础是社会实践。理性是在实践基础上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理性是主观对客观真实把握的基础上得来的;是实践要求的结果而不是先验的原则或神秘的启示的需要。离开了实践不仅使理性成为一具僵尸,而且会使理性变为一种异己的力量,成为统治人的一种桎梏。实践在经济学理性中具有最终的决定意义,如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认识,过去陷入绝对化、片面化的误区,脱盲了社会主义丰富的实践活动,从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成为一门空洞的、脱离实际的教科书。正是实践的发展,使我们对经济生活有了更真实、更本质的认识,达到了理性。同样,今天谈论经济学理性,更不应该脱离中国实践活动,不盲目照搬别国实践的结果,要从中国的自身实践活动中,寻求现阶段的中国经济学理性。因此,我们在谈论西方经济学理性的范畴时更应该仔细审视本国的国情,本国的实践需要,而不是鹦鹉学舌或者盲目排斥,辩证地加分析利用,树立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科学经济学理性观。
  三 经济学理性与契约法
  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审视契约法,遭到了很多人的误解,甚至有人偏激地认为:“以平等导致强制的逻辑同以效率代替公平一样,是经济分析法学为旧的契约法辩护的遁词。这不仅没有使经济分析法学更靠近真理,反而更接近谬论。”(13)且不说这是对经济学分析法中耶鲁派与芝加哥学派的区分不求甚解以外,就连经济分析法学基本的概念——人的理性的认识,也是停留在人云亦云的阶段。的确,“不少传统的法学家瞧不起分析法律上的经济学家的工作却又因之忐忑不安。他们常常还没有弄懂经济的方法就试图反驳经济方法。”(14)而一些经济学家的极端,使这种批评就更强烈了,如有人主张用经济概念诸如正文、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的法律概念可将法律转变成经济学。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在借鉴经济分析法学的同时,能不能以唯物辩证的观点予以取舍。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工作是,以唯物辩证法的哲学理性观和经济学理性观为指导,来重新审视和分析契约法,而不是依葫芦画瓢地把国外经济分析法学中关于契约法的部分照搬照讲一通。
  (一)理性的有限、无限和契约法  反对契约法经济分析的人强调,传统经济学的理性基点是“完全理性”,而事实上人的理性是“有限理性”,因此,用西方经济学中理性来分析契约法是不科学的。显然在这里,对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建立的理性基础的怀疑,进而产生了对西方经济学分析法律的断然拒绝。其实,本不应成为批评的批评之所以存在,根本就是一种托词,目的是拒绝接受新的分析方法。事实上,无论在哲学中还是在经济学中,科学的理性观应该是把理性看作为有限与无限、绝对与相对的统一,绝不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承认人的理性是绝对的和无限的,就是承认理性在契约行为中的决策和指引作用,主张行为人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同时,承认人的理性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就是承认理性在契约行为中的作用也是有条件的、有区别的。如行为主体的理性认识在不同的年龄、不同的环境而有所不同,契约法必须考虑到这种差别而不同对待;我们说行为主体在契约中行为因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其契约行为的效力也就不同;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人的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智力水平,其理性也是有差别的,随着年龄增长和智力发展,他(她)的理性能力和程度会不断提高,这当中就有一个有限的运动、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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