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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对公证文书和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之比较

  (三)大陆法系国家强化公证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从前面引述的法、德、日民法典以及引述的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的条款不难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在强化公证制度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公证服务领域的广泛性。一是体现在家庭法域上,包含了家庭的建立,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子女的行为能力,家庭财产的管理以及家庭成员的死亡、离婚、分居、子女独立、子女成年等许多制度。涉及构成权利主体的自然人之能力财产之取得,管理和转让。公证人在这一领域发挥着多种功能。  (1)处理家庭财产经营和家庭财产转让方面的问题。在家庭财产经营方面如房地租的确定,财产的估算、收入的申报等,公证人均有权处理;在财产所有权转移方面,诸如终身年金的确定;夫妻之间的赠与,家庭财产的分割,遗嘱、遗赠及遗产的处理,公证人也已广泛涉猎。(2)制定夫妻财产制度。指定因离婚或死亡而进行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程序。(3)就如何建立家庭事务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咨询。 (4)应邀处理家庭事务,如仲裁家事纠纷,协助确定非婚生血缘关系,办理收养证书,以及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等。二是体现在不动产法域上,有以下活动:(1)咨询。公证人在不动产活动的各个阶段都提供咨询活动。在建筑阶段,公证人可以协助房地产商人购置建设用地,划分地皮,组织不动产民用合伙,建立城市土地协会。在销售阶段,公证人指定不动产共有人规则,负责谈判,参与销售,办理抵押贷款协议公证书。(2)参与不动产的管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有关不动产市场的专业知识向用户提供信息。(3)确定不动产买卖的法律程序,如孳息 、终身年金的确定,地役权和时空权的确立 。(4)在征用土地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三是体现在公司法域上,公证人的职责有:  (1)、协助公司的成立,起草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书;(2)参与公司的有关社会活动,如订立劳务合同,场地出租,信贷,转让股份等; (3)当公司合并和解散时,参与公司的清算。
  2、公证服务工作的周密性。从上文引述的各国民法典和诉讼法典中,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对公证内容规定的极为详尽,法、德两国 尤甚。从证据学的角度考察,此举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从表面上看,公证人所做的事情不过是在形式上使合同或者契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是如果仔细考察一番就会发现,这只是公证服务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公证人实际上充当着法律顾问的角色,为当事人提供着系统而周密的服务。(1)提供法律咨询 ; (2)参与合同谈判;(3)起草公证文书;(4)完备文书手续;(5)监督公证文书的施行;(6)保管公证文书。
  3、公证文书内容和制作程序的完备性。如前所述,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不仅详尽地规定了公证文书内容和制作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及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成员国还以公证法和公证人法规范了公证文书的制作方法及制约机制。法规的完备性决定了公证文书制作程序的完备性。这种完备性体现在公证文书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制作公证文书的行为主体也是由法律规定的公证人来制作的,故公证文书的形成从内容到程序才是完备的。而只有这样的公证文书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发挥特有的效力。
  4、公证文书证据效力的绝对性。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公证文书证据效力的绝对性是以法律规定的公证文书内容和程序的完备性为前提的,也是与公证内容及其当事人行为和意思表示的真实合法的原则相一致的。公证人进行公证或草拟公证文书系代表国家,因此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不经过特殊的法律程序,不能推翻其证据力。除非公证人作伪证,而作伪证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且应受到刑律追究。由于公证文书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故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契约不会导致纠纷,引起诉讼,相反,大陆法系国家乃至拉丁国际公证制度具有预防当事人之间纠纷和诉讼的功能。
  5、公证文书执行效力的强制性。公证文书具有无可怀疑的执行力。这一点,已在前述引录的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条款得到证实,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公证文书,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一个持有公证合同的债权人若同时持有经过公证人认证的合同的执行副本,那么,当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有权凭借手中的执行副本去实现自己的债权。由此可见,对于当事人为实现其目标来说,经过公证人认证的文书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极有价值或轻捷有效的工具。
  6、公证在民事赔偿制度上的有责性。前面引述的各国民法典在规定了公证的服务范围及公证效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公证人责任追究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及拉丁国际公证联盟的成员国还以公证法及公证人法更为详尽 地规定了公证人的权利、义务。(1)公证人须对其所制作文书中载明的事实之真实性和准确性完全负责。(2)须尊重法律 。(3)须严格把住程序关。  (4)立契或订约方面的责任。公证人必须认可合同的合法性;合同 中不得包含欺诈的内容;合同的订立不得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不得产生其他有害的结果。(5)民事责任的资金保障。如法国公证人基金会设立两种民事责任形式:一是集体保险,此种保险费与公证人事务所纯收入的出险率和基数是成比例的。二是集体担保,主要负担民事责任事故的赔偿和用于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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