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子商务法将在21世纪的商事法中占主导地位
随着电子通讯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法将在商事法领域里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1世纪的商法,将是一个以电子商务法占主导地位的商法的时代。这一断言,绝非笔者夸大其词。对此,不仅可从电子商务技术应用与市场的迅猛发展中,察觉到其巨大的动力;而且可从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异常活跃的电子商务法中,找到确实的论据。瞻望前途,电子商务法将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渗透到每一种,乃至每一个社会关系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电子商务法的任务
保障交易迅捷与交易安全,是商法的基本价值目标。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一部分,当然必须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与迅捷为己任。从技术上看,电子商务与各种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效与迅捷的地步,其交易迅捷的目标已经由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所实现。因此,针对电子商务环境这种现实,作为商法的新生领域的电子商务法,其基本任务就变得更加单一、集中,因为在电子商务的特定条件下,交易安全这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就包含了交易迅捷这一基本要求的完成。然而,这一认识只抓住了问题的一个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书面形式制度,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的进行,其本身就是交易迅捷目标的体现。这就是说电子商务法既要以保障电子交易活动的安全为其首要任务,同时也要充分反映其效率价值。具体来讲,当前电子商务立法的首要切入点,在于“破与立”两个方面。所谓破,就是要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所谓“立”,就是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当然,“破”与“立”是紧密联系的。完成两方面基本任务,实现安全迅捷目标,不可偏废。
第六节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制度
数据电讯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都是区别于传统商事交易制度的特有的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数据电讯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电讯概念与效力,以及数据电讯的收、发、归属,及其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详见本文第二编)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电子签名)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详见本文第三编)
三,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有: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其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详见本文第四编)
上述电子商务中的基本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在因特网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台。它与传统的商事交易中的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签名、及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判别等问题,是相联系的。
此外,如果从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角度看,还可将有关电子信息交易合同的制度(详见本文第四编),纳入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制度之中。以上这些内容也是本文准备论述的问题。
注释:
22 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 [R ]尤他州法律汇编第46目第3章 Utah Code Ann. tit. 46. Ch. 3 (1996)
23 参见美国MBC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立法摘要 [R ]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1999年10月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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