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保证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除了要使其独立于成员国之外,还需要使其独立于欧盟其他机构。欧洲中央银行不同于欧盟的其他机构。比如部长行长理事会由成员国的部长组成,是欧盟的立法机构,但也是成员国政治利益妥协的地方。欧洲中央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同于政治性机构,应当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
(三)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保障
具体来讲,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通过下列机制予以保障的:
1、欧洲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欧洲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在欧盟成员国享有该成员国法律所赋予法人的最广泛的法律能力。在国际层面上,欧洲中央银行可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的会议。[6]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基石。给予一个中央银行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使其与政府机构划清界限,有利于其完成稳定价格的任务。欧洲中央银行也不例外。需要指出的是,欧盟部长行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作为欧盟的重要机构,却不享有法律人格。
2、成员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欧元区12国的中央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执行需要这12国中央银行的配合。这就要求这12家中央银行也具有独立性,尽管它们仍可保持其原来国内法中的法律形式[7]。《共同体条约》第109条和《银行章程》第7条要求成员国保证其国内法、包括本国中央银行章程,要与《共同体条约》和《银行章程》一致。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要依照欧洲中央银行的指示行事以完成欧洲中央银行系统的职能和任务。如果成员国中央银行未能履行其义务,欧洲中央银行可以在欧洲法院对其起诉。
3、决策机构的独立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受欧洲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的管辖。欧洲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行长理事会(Governing Council)。该机构成员由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Board)的6名成员和欧元区12国的12位中央银行行长组成。行长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执行委员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其他4位成员组成。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行长理事会制定的货币政策并给予成员国中央银行以必要的指示。欧盟行长理事会主席和欧洲议会的一个议员可以出席行长理事会的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即他们不能干预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
欧洲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的独立性还通过其成员的独立性予以保障。
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年限为8年,身为行长理事会成员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职年限不得少于5年。这些成员只有在严重行为不端或不具备任职能力时(incapacity or serious misconduct)才可被免职。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是欧洲层面上的,8年的任职年限要长于任命他们的政治机构的工作年限。不过,执行委员会成员8年后不能再连任,这是为了防止他们为了连任而寻求政治力量的支持从而影响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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