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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相比之下,身为行长理事会成员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命则是成员国层面的,其任职年限可能比执行委员会成员短(《银行章程》只规定不得少于5年)。不过,如果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被解职,他可就此向欧洲法院起诉。从这一点讲,又有欧洲层面的保障。
  
  4、立法权限:欧洲中央银行有权制定规则、采取决定、提出建议和意见。规则(regulation)、决定(decision)、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是共同体机构的立法形式。规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则整体上具有约束力并可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也就是说,规则不需要也不允许再由成员国转换为国内法适用。决定对其给予的对象具有全面的约束力。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欧洲法院通过判例法建立了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8],这有利于欧洲中央银行立法的实施。需要指出的是,共同体机构的立法形式除了规则、决定、建议和意见外,还有一种“指令(directive)”。但是,共同体条约却没有给予欧洲中央银行进行此种立法的权限。指令的特征为:指令在其要达到的目标上对收到指令的成员国有约束力,但成员国有权自行决定为实现指令的目标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这意味着指令的实施需要借助成员国的措施。因此,不给予欧洲中央银行此种立法的权限,恰恰是为了保证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其政策的迅速执行。为保证欧洲中央银行政策的执行,欧洲中央银行还被赋予对不能履行规则或决定下义务的企业进行罚款的权限。
  5、预算。欧洲中央银行有独立于共同体的预算,这使其不受共同体财政利益的影响。欧洲中央银行的财源包括:发行欧元纸币的铸币税收入,存贷款利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持有和管理的成员国的官方储备的投资。另外,欧洲中央银行或是欧元体系下的成员国中央银行,不得对共同体机构、成员国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机构透支或给予其他信贷便利。
  二、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局限
  尽管欧洲中央银行享有很高的独立性,但其独立性并非绝对的。欧洲中央银行是欧盟的机构之一,因此它要在欧盟的框架内运作,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他欧盟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同时,欧盟并非一个联邦国家,尽管其具有某些超国家的因素,这意味着欧洲中央银行也要不可避免的受到成员国的影响。
  (一)欧盟机构对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影响
  对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能够产生影响的欧盟机构主要有:
  1、欧盟部长行长理事会:[9]尽管欧洲中央银行有权制定货币政策,但在国际层面上,是欧盟部长行长理事会决定经货联盟的国际政策,欧洲中央银行对此只有有限的顾问权。根据《共同体条约》第111(3)条的规定(原109(3) 条)的规定,当共同体需要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货币或外汇领域的谈判时,部长行长理事会决定如何谈判和达成协定。这些协定对共同体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和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欧洲中央银行的行长理事会可建议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欧洲中央银行和成员国中央银行的财务,但必需获得行长理事会的批准。欧洲中央银行应向行长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需要指出的是,部长行长理事会是欧盟和成员国达成妥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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