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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2、欧洲议会:一个中央银行应当向民主机构负责。欧洲议会在代表欧洲公民与欧洲中央银行对话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欧洲中央银行需要向欧洲议会提交年度报告。欧洲议会将就欧洲中央银行提交的报告进行一般性辩论。应欧洲议会要求,欧洲中央银行的行长和执行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向议会的相关机构进行陈述。欧洲议会还与欧盟部长行长理事会享有对《银行章程》某些条款修改的共同决策权(co-decision power)。[10]
  3、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可对欧洲中央银行进行司法审查。欧洲中央银行通过的立法(比如规则、决定)的合法性(legality)将接受欧洲法院的审查。欧洲法院对基于欧洲中央银行的立法缺乏立法权限、违反程序、滥用权力或侵犯法治等原因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自然人和法人也可在欧洲法院起诉欧洲中央银行。此外,欧洲法院还可对欧洲中央银行颁布立法的解释和有效性给予初步裁决。[11]此外,欧洲法院还可强制要求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退休,如果该成员不再具有履行其职责的条件,或者严重行为不端。
 
  (二)成员国对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影响
  成员国事实上也能影响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这体现在:
  1、人员的任命上。欧洲中央银行的行长、副行长、执行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由欧元区国家的政府首脑基于共同同意(common accord)而任命。也就是说,没有成员国的同意和支持,欧洲中央银行的高级人员便不能产生。1998年5月25日,欧元区国家政府(当时希腊尚未加入欧元区)任命了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和执行委员会的其他4位成员。
 
  除行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外,欧洲中央银行还有第3个决策机构――总行长理事会(the  General Council)。总行长理事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和所有15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总行长理事会具有咨询和协调作用,为欧元区的扩大作准备。这意味着成员国的声音在欧洲中央银行也能被听到。
  2、欧洲中央银行的资本。欧洲中央银行的资本由成员国中央银行任缴。由于成员国政府是其本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股东[12],这意味着成员国间接持有欧洲中央银行。根据《银行章程》的规定,在进行章程第28、29、30、32、33和51条下的投票时,投票权应按照成员国中央银行任缴欧洲中央银行资本的比重加权计算。。
  3、决定欧洲一体化的进程的主导因素是成员国。欧洲经货联盟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欧洲经货联盟的发展和前提还取决于成员国的政治热情。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也受成员国的制约,这集中体现在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命上。现任行长为杜依森贝赫。根据当时成员国达成的君子协定,杜依森贝赫将在任期4年后自动让位法国人让-克劳德·特里系特。但是,如果届时杜依森贝赫不主动辞职,而他本人又没有严重行为不端或不具备任职能力的问题,则根据《共同体条约》和《银行章程》,成员国是无法强迫其离职的,因为那将破坏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届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对成员国和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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