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从另一角度言之,这么安排或许是成问题甚或可以说是很危险的——法理学上,正当性与合法性本来就是纠缠在一起的,很多学者更是认为正当性与合法性其实是同一概念/问题,正当即合法,合法即正当,(二者即使真有区别,至多也只是指涉的对象有所不同);况且若从语义学的角度看,legitimacy一词本来就兼有正当与合法的双重意义。必须承认,学者们关于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论述笔者涉猎不多,识见也鄙陋;但笔者还是想试着在本文中对这两个概念作出区分:
所谓“正当”,指某种行为在伦理上、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在实践层面上是必需的、可行的或至少是无需禁止的,同时此种行为还不会危及其他即存的利益,或至少能将危害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所谓“合法”,则指合乎法律——此处的法律,是指实在法,即拥有一定的约束力、有着比较确定的内涵、得到全部或大部分共同体成员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强制施行的规范。
虽然以下的讨论将会在上述“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框架中进行,但笔者还是想强调,这种区分很可能是对于概念的误读、误用。
根据上述关于正当性的阐释,“正当性”实际上可分为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伦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the acceptance in moral or ethnic aspect);
实践上的必要性或非排斥性(the necessity in practice);
效果上的无害性或最小危害性(the harmlessness of results)
那么,以这三个要素为标准,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呢?
伦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对于基本人权的保护与尊重,可以认为蕴涵在各国的文化传统之中——没有一个社会会认为诸如无故杀人这样的行为是道德的、可理解的(如《摩西十诫》、《古兰经》中均有相似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的诫令,尽管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在基本教义上相差很大),只要社会达到了一定的文明程度,必会对于个体成员有最低程度的尊重。对于生命、健康、自由等基本价值的关怀,应是人类全体均认可并在大部分情况下得到奉行的道德准则,这一点大致不会有争议。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假设,才会有“基本人权”这类概念的存在[24]。对于人权的保护又是同个体的独立联系在一起的,不自主、不自由则无人权,当为不刊之论。然而从实在的角度看,自由不可能是无限制的。特别是当一个个体的自由跨越了自由的界限,侵犯了他者的利益时,这种自由就应受到限制,个人自由应有一“无论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25]。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提是发生了大规模侵害人权的事件(种族屠杀、强迫迁徙、对平民采取军事行动等),或存在发生类似事件的危险。大规模侵害人权,显然违背了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观,且间接地对全人类构成了威胁,因此就应限制侵害者(国家、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自由,并对其进行制裁。因而,简单的结论是:在伦理上,人道主义干涉是可以接受的(尽管不为被干涉者接受,但可以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为人类中的绝大多数接受)。
实践上的必要性。以上讨论伦理上的可接受性时,已涉及到必要性问题。倘若基本人权被严重地侵犯,而且波及范围广——在此情形下,伦理道德准则已要求进行干预,制止“恶”的行为;即使从自我保护的角度来说,也要求及时制止反人道的行为,否则受害者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再从反面看,如果不加干预,(除了受害者所受侵害外)一个极其严重的后果是国际社会可能就此失去秩序,甚至回复到霍布斯描述过的“自然状态”中去,那人类社会真与兽群无异了——至少国家之间的战争将不可避免,如果届时还有国家的话。应当承认,在实践上,若确实出现范围广泛的基本人权被剥夺的情形,则干涉除在道义上可接受外,亦有其必要性[26]。还须注意的是,所谓实践上的必要,或许还包含这样一层涵义:除非确有必要(其他方法均告失效),否则不应考虑进行干涉,特别是不应首先考虑使用武力进行干涉。
效果上的无害性。这一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稍微详细地研究一下[27]。
所谓无害,应指无损于既存之国际秩序及被干涉国之独立,无害于被干涉国平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人道主义干涉的初衷在于制止对于基本人权的大规模侵犯,干涉结果的无害性本是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实,干涉追求的应是结果的有益而不只是无害)。然而,良好的动机并不必然导致良好的结果,善的意图往往与恶的结局并存,这一经验在国际政治领域屡屡得到验证。更何况,在现实中,实际上并不存在“纯粹”的干涉——换言之,干涉的动机通常是极为复杂的,除了对于人权的关注外,更多的还是对各种经济、军事、政治利益的追逐[28]。在干涉的动机很复杂的情况下,干涉效果的无害性更难获得保证——当然,也不否认,确实存在有着非正义动机的行动最终保护了人权的可能性,越南对柬埔寨、印度对东巴基斯坦的干预即为最好的佐证,只是把结束灾难的希望寄托在这种或然性上是不理智的。有的学者更是不客气地指出,从历史看,没有一次干涉真正达到了预先设想/声称的目的而有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在不对国际政治的现实情况抱有幻想的前提下,不得不承认,必须慎重对待人道主义干涉,因为其后果很难预料,甚至有可能是灾难性的。除非确有较大把握控制干涉方的行动,确有较大的把握干涉不会留下“后遗症”,才能谨慎地承认干涉是正当的。可以看出,尽管人道主义干涉一般会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以及实践层面上的必要性,但其效果是否真的无害(或至少使危害尽可能小)是极可疑的——也就是说,除非从严掌握,否则人道主义干涉很难符合“效果的无害性”这一正当性的要素,从而也就不具有正当性[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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