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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访谈录:WTO与中国税法改革

  从与世界各国的比较角度看,从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上进行比较广泛的税制改革,整体的方向是:降低税负、拓宽税基、加强税收管理。而我们国家的税制改革基本上是与世界同步的,而且是与世界接轨的,只是接轨的程度问题,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21世纪》:这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
  刘:首先是法律形式的问题。现行税收制度主要以条例形式也就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的,而没有上升为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税法上牵国家的命运,下牵公民的个人得失,同时涉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像这么重大问题,涉及纳税人人权、基本利益,是应该由宪法和法律予以规定的。在税法里面有几个重要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益原则。其中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强调的是税收要有法律的保障。西方国家的说法是“无代表则无税”,要求通过立法机关的代表反映纳税人的利益。而我国现行的税种有20多个,但由立法机关予以颁布法律的只有三部:《个人所得税法》、《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其他大量的都是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法,难免有滥用法律的嫌疑。在实际操作上,国务院把税收起草的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是税收的具体执行机关,自己起草法规,多少带有本部门的利益考虑。
  而且从立法体制上说,现存的授权立法太多,授权本应就个体的事项授权,但现在是大面积的授权,所以从立法机关的角度来讲,我觉得也是一种失职。甚至包括94年的税制改革,其实都是国务院进行的,而且是没有授权的。行政法规占的比重太大,钢性就不强。所以要把现有的行政法规不失时机的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的权威性。这是当务之急。
  《21世纪》:在立法过程中,您认为建立一套怎样的税收体系将是比较科学的?
  刘:一个科学公正的税收法律体系应该是在宪法的指导下的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核心的体系,是一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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