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成立前所生的债及费用,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该债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大陆法系国家
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对设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对设立公司的必要费用公司可在章程限定的额度内对发起人补偿。对于还未完全履行的债,则主要有偏重于保护公司财产基础的“发起人全额负担说”、加重发起人责任的“公司与发起人连带责任说” 以及偏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公司全额负担说”三种学说或立法例。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司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应在交易安全与第三人的保护以及公司内部对发起人权利的制衡与公司财产充实的问题找到平衡点,发起人的权限范围应当尽可能明确,为公司设立所必要而在公司成立前所生的债,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发起人权限范围外的行为所生债务,并不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公司可以追认;或基于民法的外观法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类推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的规定,首先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后向发起人追偿。除上情形,发起人权限范围外的行为后果,则依发起人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另一法律地位确定,应由发起人合伙连带承担。
1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30页。
2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1页。
3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5页。
4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5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36页以下。
6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以下。
7候青海:《试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48页。
8[台]梁宇贤:《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第269页以下。
9所谓设立中公司,系指自订立章程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公司而言。[台]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82页注[1]。
10[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
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无权利能力社团,系指与社团法人有同一实质,但无法人资格之团体而言。[台]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94页。
11[台]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05页。
12[日]奥岛孝康编《争点note-商法I》,法学书院1998年版,第61页以下。
13[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
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14李黎明:《试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15[台]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05-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