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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制度的思考

   首先,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因为我国是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交通不便办案力量相对薄弱的国家,欲使众多的民事纠纷都能及时地通过国家机关解决,人们的民事权利都能随时随地的受国家保护是不可的能的。的不到公力救济,又不让权利人对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采取应急措施,显然是不公平的,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其次,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流转范围扩大,速度加快,债的风险必将更为复杂普遍。如果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债权人采取应急措施,对其显然太过苛刻,也不利于维护市场整体的信用秩序。
 再次,有利于划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切实保障自然人与法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民事权利的保障制度。由于我国民法未对自助行为加以规定,其性质与意义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因此在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将正当的自助行为视为违法行为,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对自助行为缺乏法律界定,导致自助行为往往失当,存在着许多滥用自助行为的现象。在现实中,债权人不顾法律的规定私扣财产或拘束人身以追索债权的事件频繁发生,有时还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将自助行为纳入法制与秩序的轨道,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因自助引起的大量纠纷,必将给公民的权利保护注入新的活力。当然,建立此制度也必须考虑我国的社会现实。由于该制度涉及到对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限制,因此,必须对自助人自助手段以及客观要件作出严格的条件规定。 
 三.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  
  (一) 自助行为的条件
  1. 自助意图。 即行为人对即将实施的自助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自助手段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这是实施自助行为的基本条件。它又包括以下俩个方面:
  (1) 自助认识。即自助人对其实施的自助行为,包括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自助的对象,自助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
  (2) 自助目的。即自助人以自助手段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的愿望。具体又包括三个方面的要件:其一,须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如果雇人讨债,则不具备此条件,因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其二,所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且该权利是能够通过国家的强制手段实现。这一规定就排除了俩种情况:a.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比如说追讨赌资的行为,就不能 适用自助行为; b.如果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也不能已此手段进行自助;其三,所保护的权利仅限请求权。请求权指债权请求权和基于财产请求权人身权等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其在自助行为实施之前就已经形成。由于支配权与形成权属于绝对权,无特定的义务相对人,当然无从自助,而抗辩权不过是请求权的另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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