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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死刑执行方式——兼评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副标)

  枪决:致死速度快,只要求执行人枪法准,技术要求不高,但执行部位集中头部或心脏,死刑犯被枪击后,血肉模糊,状况很惨且重要器官可能损坏。
  绞刑:致死时间较长些,但可保存尸体,尸体医用价值高,执行成本底。
  斩刑:致死速度快,但行刑残酷,死刑犯痛苦不堪,除了几个国家,其他国家都不使用。
  电刑:由于强电压冲击死刑犯,尸体往往烧坏,使之极其痛苦,成本和技术要求高,不过致死时间短。
  毒刑:毒刑分为瓦斯刑、毒气刑、注射刑三种。三种共同特点是死刑犯死亡较快,痛苦少。而瓦斯刑、毒气刑技术难度要较注射刑高,成本也教高,就三者而言注射刑被称为世界上致死最人道的方式 。
  笔者认为,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是选择执行方式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本着以死刑犯痛苦最少为优先考虑条件,在未有更科学文明方式出来之前,采用毒刑中的注射刑是较合适的。而对于中国来说,注射刑也是合适的,中国人受传统儒家的仁慈思想思想较深,支持行刑不增加死刑犯痛苦的人是大多数的,再加上中国医学研究和技术水平已经日益提高,研究毒液和尸体利用方面有一定优势,在废除死刑前,我国采用注射死刑是必要和非常有意义的。实践也初步证明中国使用注射死刑不仅受到了国内各界和死刑犯家属的认同,还受到了国际社会一致好评,它的实施不仅推动了中国人道主义人权、人权事业的发展,也为将来废除死刑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三、死刑执行方式发生转变的效应
  死刑执行方式在一定时期是稳定的,但从长远来看它是向着更符合社会需要的发展的,而每次执行方式的转变不一定带来良好的效应,甚至有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效应。归根到底,死刑的执行方式的转变必须符合当时经济、政治、人文的发展,这样才会达到理想的状态。以下就我国正式采用的注射死刑为例,探讨它的转变会带来什么效应。
  (一)刑罚功能是否削弱
  注射性能大大降低死刑犯痛苦,使人能在安详中死去,如果撇开深层次的东西,仅从表面来观察,这与“安乐死”并无二样。那么这种温柔致死的注射性会不会削弱刑罚的功能特别是威慑功能呢?我国每逢严打期间,刑罚的威慑力确实在这期间提高了,这与重刑是有一定关系的,那么在采用了注射死刑以后,潜在犯罪人会不会因为死刑变得至少在肉体不再非常痛苦而变成犯罪人呢?笔者认为不会,有以下理由:
  1.在残酷刑时代,人们由于行刑方式极其残酷,因此,死刑犯不仅怕死本身,更害怕行刑的方式。这些残酷的行刑方式确实使死刑的威慑力提升了一个高度。而到了文明刑时代,人们对生命的价值以极大的珍重,人们对死刑的畏惧已定格。这种畏惧首先是人的生命权被剥夺,人将永远离开世界,接着才是对行刑时痛苦的畏惧。但对前者的畏惧远超过后者的畏惧时,执行方式不管减轻或增加痛苦,这对死刑的威慑力已不是很重要了。但如果后者超过前者,执行方式使痛苦减轻就会影响到死刑威慑力,从而对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产生不良效应。目前来说,人权观念在中国已大大发展,人们热爱生命,对生命存在的价值比任何时代都要大,人们对丧失生命权的畏惧比任何时候都强,所以注射性不会削弱死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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