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司法机关,不仅承担惩治犯罪,解决各类民事、经济纠纷的职能,而且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等新的职能。司法公正已成为广大人民对司法制度的最基本要求和最迫切呼声,但应该看到:当前由于司法体制里里外外还存在着不少久未克服的弊端,诸如地方保护主义、利益驱动,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原因,使裁判不公以及徇私枉法等现象比较突出,为此必须对我国司法机关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体制、审判方式、监督制约机制等各个方面进行系统、深入改革,这一问题已成为当前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除此之外,还面临一个坚决贯彻实施《
法官法》、《
检察官法》,全面地普遍地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的任务,司法实践表明:法官检察官都不是简单的法律操作人员,并不是简单地把案件事实同法律条文对号入座就万事大吉了,在很多复杂情况下,法官、检察官仅仅掌握已有法律条文还是不够的,他们需要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去解决现有条文没有充分、明确提供答案的新问题,包括堵塞法律漏洞,正确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等,事实上,他们的司法实践正在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尤其是行政审判实践,遇到的问题更多,对法官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已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
(三)完善法律监督机制,遏制腐败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个原来没有充分预见到的问题空前突出出来,即出现了某些利益集团瓜分计划经济体制庞大遗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与官员贪污现象,出现了权钱交易、中饱私囊的腐败现象,这些情况不仅构成了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阻力,而且对国家政权的运行机制也造成了严重的腐蚀。
瑞典经济学家、1974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冈纳·缪尔达尔曾提出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腐败问题,认为这些国家政府存在着“软政权化”现象,其基本特征是:缺少立法与具体法律的遵守实施,对法律的解释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松弛性,各级公务员普遍不遵守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常常和他们本应管束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与集团串通一气;社会成员之间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资源,在违反和抵制法治的基础上,为一己私利进行交换;这些腐败现象会向各社会阶层发生很强的渗透性。***引自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井》一书,转引自《中国改革报》1998年5月5日第3版。**中国碰到了类似的情况,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法治,缺少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无论是司法腐败,还是吏治腐败,本质上都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失控。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使腐败无藏身之地。笔者的意见是:
1首先要建立、健全最重要的
宪法监督机制。上行下效,是历史上腐败和不良风气蔓延的规律,因此反腐败首先要从上层抓起,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12月22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监督工作,特别是对高中级干部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许多腐败问题,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缺乏监督的问题。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追究违究责任,健全
宪法监督的着手。我国宪法学家王叔文同志在九十年代初撰文指出:“只有对违反
宪法的一切行为进行追究,才能有利于保证
宪法成为一切组织和民众的根本活动准则,才有利于强化
宪法的权威性作用。”***《论
宪法实施的保障》,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根据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
宪法诉讼机制在东亚法律文化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起来。《东吴法学》1997号刊载了韩国宪法裁到所许多案例。只有从违宪高度对领导机关及高级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2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登记法》、《新闻监督法》等一系列监督权力的法律。克服腐败的最有效方法是增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之处于人民的严密的法律监督下,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报刊、电台、电视台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有所披露,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舆论监督必须由法律加以保障,而且舆论监督本身也要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样才能持久地、有效地发挥其监督作用,因此制定《新闻法》或《新闻监督法》应及早摆上立法日程。
3使反贪机构升格,成为独立的更有权威性的机构。笔者建议,应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下设立“反贪委员会”或“廉政委员会”,由其统一领导反贪工作,从而提高人大在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权威性。既然各级主要干部的任免权在律上必须经人大批准,那么反贪工作也理应划归人大直接领导。
(四)培养大批法律人才,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创建新的法律文化,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系统工程
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制度创新过程,正是建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说到底,也是法律文化创新的过程。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需要法律化、制度化的秩序加以保证,而法律化、制度化的秩序的建立,又需要精神、信仰、文化的指引。实现法治的不仅表现为合理制度的确立,而且在深层次上表现为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方面的深刻转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没”,《法律与宗教》中译本,第28页,三联书店出版。伯尔曼的这句话常常被人引用,但确是至理名言,只有全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对法律的遵守从内心的信仰与外在的行为方式一致时,这个社会才能真正被称得上法治社会。
为此,必须注意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1要把培养全体人民的崇地、守法、扩法精神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
孟德斯鸠说过:“要接受最好的法律,人民的思想准备是必要的。”现代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宣也认为:“法秩序没有法主体者积极自觉地遵守法、维护法的话,法秩序是得不到维持的。……如果没有守法精神,而仅靠权力,是不能得以维持的。”***《现代化与法》中译本,第1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当前,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民主秩序确立过程中,培养人民的崇法、守法、护法精神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党近几年来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主张把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写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后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这段话把现阶段中国公民应具的权利义务观表达得十分清楚、明确。
2把重点放在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方面
守法、护法是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义务,但在当今中国,强调广大干部(即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护法具有更重要、更迫切、更现实的意义。江泽民同志曾经特别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法制逐步健全的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如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不懂得、不善于依法管理,在复杂的经济事务和社会矛盾面前,就难以担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序言:《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对于广大干部来说,学习法律知识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畏法者最快活”,“尊法者最顺心”,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获得最大的自由。
3充分发挥法学家的作用,使他们充分发挥弘扬法治精神的先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