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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名词的产生及传播考略

  比黑格尔小一辈,被誉为普鲁士保守义精神之父、同时也是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斯达尔(Friedrich Julius Stahl,1802-1861)的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法的哲学)是19世纪初法哲学领域的代表作,该书于1830年出版后,于整个19世纪多次再版。他在此书中毫无掩饰地宣称:“法和实证法是相同的概念。不存在非实证的法。自然法的基础是上帝关于世界秩序的思维和命令,这种法律观既不具有不可缺少的决定性,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它只是一种构成共同体的理由,而不是共同体中有约束力的规范。因而,只存在对法律的理性要求,不存在什么理性法。不允许臣民,或是单个,或是集体,以自然法为支撑去违背实证法”。 ***Stahl,Philosophie des Rechts,3.Aufl.,1854,S.221 f. **
  自胡果到斯达尔,法哲学经过3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其在19世纪的体系,它似乎与人们望文生义的理解相去甚远,并非充满了超验、抽象、思辨的色彩,由于它是“针对自然法,尤其是针对思辨和形而上学的法律思维的激烈反应,这使得法哲学不是抽象、唯心地去考察法,而是具体实际地去考察实证法的历史存在。”***Giorgio Del Vecchio,Lehrbuch derRechtsphilosophie,1937年德译本,Berlin,S.7. **是故在上述作者的著作中包含着大量的实证法——古代罗马、德国及其它国家公法与私法的一般理论。***例如胡果的体系为:一、实证法的哲学史,从希腊到康德;二、实证法的哲学的应用,三、法律人类学;四、私法的哲学考察。附录:公法。黑格尔的体系为:一、抽象法:所有权、合同和不法;二、道德: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斯达尔的体系为:一、法哲学史,二、公法和私法。**
  随着法哲学体系的形成,法哲学一词经过胡果的“Philosophie des positiven Rechts”(实证法的哲学)到克乌格的“Philosophie des Rechts”(法的哲学)离其完整的、今人所采用的表达“Rechtsphilosopahie”(法哲学)只有一步之遥了。
  1839年,文科尼西(L.A.Warnkig)迈出了最后一步,他因著有Rechtsphilosophie als Naturlehre des Rechts (作为法的自然学说的法哲学)而被有的学者称为完整使用“法哲学”一词的第一人。***见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刑法与法哲学教授Ulfrid Neumann就法哲学概念的产生与演变于1997年5月20日给本文作者的回信。**
  主要由于黑格尔和斯达尔两人的巨大影响,法哲学一词很快为整个德语区和欧洲大陆所接受,同时使自然法概念在19世纪下半叶阵脚大乱,它只是在天主教圈子里还原汁原味地被保留下来。***前引Hans Welzel文章,S3**
  在德语区,以法哲学为名值得列出的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的著作有:阿瑞斯(Heinrich Ahrens),《自然法或法律和国家哲学》(Naturrecht o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und des Staates,1870);拉松(Adolf Lasson)《法哲学体系》(System der Rechfsphilosophie,1882);科勒(Josef Kohler) ***科勒为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会刊:《法哲学与社会哲学文汇》(Archiv für Rechts-und Sozialphilosophie)的前身《法哲学与经济哲学文汇》(Archiv für Rechts-und Wirtschaftsphilosophie,1907)的两创办人之一,时为德国柏林大学教授。**《法哲学教科书》(Lehrbuch der Rechtsphilosophie,1923);阿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哲学》(Rechfsphilosophie,1932)。
  这其中,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的《法哲学教科书》(Lehrbuch der Rechtsphilosophie,1921)确立了20世纪法哲学的基本体系,该书剔除了胡果、斯达尔等人体系中公法和私法具体制度的内容,让法哲学专注于共同适用于公法与私法的一般理论,使之成为了一门名副其实的法学基础学科。***该书由下列部分组成:导论:法哲学的任务、对象、意义;第一卷:法的概念第二卷:法的产生;第三卷:法的观念;第四卷:法的体系;第五卷:法的遵守。**
  德语Rechtsphilosophie在欧洲大陆其它主要语言中的对译词分别为:法语,Philosophie du Droit;意大利语,Filosofia del diritto;西班牙语,Filosofia del Derecho;希腊语,aΦιλοσοφια′ του~ Διχαιου′。在法、意语区有代表性的法哲学著作是:***摘自前引Giorgio Del Vecdio和Algred Verdross著作,其中有的作品出版年代不详。**
  法国,勒米尼埃(E.Lerminier),《法哲学》(Philosophie du Droit 1832);贝利姆(W.Bélime),《法哲学》(Philosophie du Droit,1844);乌多(J.Oudot),《法哲学初探》(Premiers essais de Philosophie du Droit,1846);蒂索(J·Tissot),《一般法律学说的哲学导论》(Introduction philosophique à l''étude du Droit en général,1875);布瓦泰尔(A.Boistel),(法哲学教程》(Cours de Philosophie du Droit,1899)。
  意大利,卡尔米尼亚尼(G.Carmignani),(法哲学的起源与发展史》(Storia della origine e déprogressi della Filosofia del diritto,1851);塞尔巴提(A.R.Serbati),《法哲学》 (Flosofia del diritto);罗斯米尼(Rosmimi);(法哲学》(Filosofia del diritto,1865);米拉利亚(Luigi Miraglia),《法哲学》(Filosofia del dirtto,1903)。
  在欧洲大陆的其它国家,如西班牙、希腊、俄国、波兰、荷兰、捷克、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从19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先后出版了一大批以法哲学为名的专著和教科书,***详见前引Giorgio Del Vecchio 著作,S.195-206. **当然,在体系与内容上各有不同。
  相比欧洲大陆一浪高过于一浪地接纳德国人创立的法哲学概念的情形,处在大西洋彼岸的英美学者却显得更加直奔主题,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没有选用法哲学这个貌似高深艰涩的用语,而是用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去直接表明他们分析实证主义的主张。边沁(Jeremy Bentham,1798-1832)著于1782年,直至1945年才被埃威特(Charles W.Everett)所发现的《法理学的界限》(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便是这种主张的代表作。***前引Alfred Verdross著作,S.188. **尽管此书在当时鲜为人知,但其思想通过边沁的信徒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传播开来,英美法理学的传统也因之形成。奥斯丁的影响深远的著作《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在名称上几乎就是边沁著作的重复。不过他还加上一个副标题:实证法的哲学(Philosophy of positve Law),这可能与他于1826-1828年在德国研修法学的经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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