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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四、中国的洗钱和反洗钱状况
  中国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贯彻,证券、银行机构的社会作用越来越大,但其风险也随之增加。由于我曾作为英国政府的犯罪研究专家组成员,在香港工作多年,我发现中国大陆及香港的洗钱犯罪活动也是比较猖獗的,它涉及伪造货币,销售伪造的货币、伪造及销售伪造的有价证券、毒品制造及贩卖,贪污贿赂等多种犯罪所得,拿到国外去洗。大量海外华侨的存在固然对中国吸引国外技术和投资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给内地犯罪所得进行洗钱提供了广泛的地下渠道、银行和完备的交易系统。它成了比世界上其它许多国家的洗钱犯罪更为便利的条件。而且,中国洗钱方式还兼有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中洗钱犯罪的不同特点,前者如将洗钱所得的非法收入再投资、进行再生产,它被称为“企业型犯罪”(Crime of Enterprise-Type)。中国在近六、七年来,洗钱犯罪很多已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不再需要将“脏钱”送到国外去洗了。后者是把赃钱转移到国外去,使其合法化,则象许多发展中国家那样采用“资金飞境”(Fly- Capital)的办法,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会是最主要的洗钱方法。因为它是最保险的诡秘手段,可以防止在国内暴露而受追诉和惩罚。一般是将各种犯罪所得金钱,仅用一张纸片送至香港、新加坡等国的地下银行,通过走私途径将其送出国境,然后在国外托人或亲往兑取巨额现金。
  由于中国的洗钱情况与任何其它国家皆不相同,因此中国不仅亟需反洗钱法,而且它必须符合中国的特点。国外这方面法律制定得再好,在中国执行起来都将十分困难,因为中国的洗钱犯罪不仅也很严重,而且更为复杂。我们已经看到,中国大陆1997年新刑法191条对单位及自然人的几种主要洗钱犯罪形式已作了相应规定。但可以预料,执行起来仍将会遇到许多问题。因此,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之一,中国既要预防和惩治国内的洗钱犯罪,同时也需要与其它国家一起,共同预防和打击世界范围的洗钱犯罪。
 (作者单位/英国伦敦大学)
  我是专门研究金融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今天我想谈谈这些犯罪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一、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所谓洗钱(Money Laundering)犯罪,是指“将脏钱洗净”或“将钱漂白”,使犯罪所得的收益得以隐瞒和伪装,使之具有表面的合法性,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它与传统犯罪形式相比,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型犯罪,特别是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洗钱犯罪亦日趋纷繁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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