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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1它是一种“精英犯罪”(Crime by Elite)或称“重要人物的犯罪(Significant Person''s Crime),
  虽然,具体的洗钱所得的巨额利润基本上都是由一些有权有势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上层人物所控制和据有;而这些人物轻易不会暴露。司法机关所能发现的多是些低层次的犯罪,如街区犯罪(Crime at a Street Level),对这种新型的具备象公司、企业那样严密结构的有组织犯罪,传统的刑事侦查方法很难对付,对其领导层的人物(Big Man),更难触及,结果是打掉一茬又一茬,仍故态复萌。
  2低风险,高收入  
  与抢劫银行、杀人越货等犯罪形式相比,洗钱活动的风险要小得多。各种“脏钱”的取得是高收入的。如贩毒的利润常常是高得惊人,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巨额非法利益。但这种非法收入若不通过财政金融机构加以清洗,将是难以掩藏和使用的。而洗钱活动却能使其败露的“风险率”大大降低,通过多层次的资金周转,重新回到经济流通领域的资金已完全具备了“合法”的面貌,且被破获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再则,洗钱犯罪不是一次性的,它有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连续性过程。这次洗钱的成功即预示着更大的下一次洗钱犯罪的开始。如此循环往复,洗钱者可以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进行更严重、更具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
  3具有极强的跨国流动性  
  由于各国国内法律的差异性和司法管辖权的归属,给惩治跨国洗钱犯罪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特别是银行保密法给洗钱的犯罪的侦查造成了很大障碍,相反,保密却给洗钱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情况经常是,在一国司法机关取得了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一洗钱集团犯罪行为的线索,但一旦跨出国门,进入另一个国家,要想继续进一步取得相关有力的刑事证据,却又障碍丛生,难上加难。
  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已越来越被更多的国家所认识。它破坏了经济活动和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它与金融部门、政府机关、商业部门勾结串通,同流合污,使这些部门也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助纣为虐。洗钱活动从来就不是孤立进行的,它收入的来源及去向又都是其他犯罪形式,因此具有连续扩大的社会危害性。就世界地理分布来看,美国一笔有组织犯罪的金钱数额就高达五千亿美元,比一些发展中国家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还高。美国前总统里根说过,洗钱是“对美国最具威胁性的犯罪”。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6年联合国大会上也提出,“经济犯罪是对自由世界的最大威胁。”在欧洲,Sanyon(音译)洗钱犯罪组织几乎垄断了整个欧洲市场,仅英国就有该组织成员七千个。其它国家如澳大利亚、日本,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越南等,其有组织犯罪的洗钱活动也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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